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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门明确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

时间:2023-12-31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记者29日从财政部了解到,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

  关于暂时出境修理,公告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运营的相关航空器、船舶(含相关零部件),暂时出境修理后复运进入海南自由贸易港,无论其是否增值,免征关税,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包括: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的航空企业所运营的航空器(含相关零部件),以及船运公司所运营的以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港口为船籍港的船舶(含相关零部件)。

  关于暂时进境修理,公告明确,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关于暂时进境货物,公告明确,对自境外暂时进入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相关货物,在进境时纳税义务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应纳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的,可以暂不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具体包括: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临时入境人员开展业务、贸易或专业活动所必需的专业设备(包括软件,进行新闻报道或摄制电影、电视节目使用的仪器、设备及用品等);用于展览或演示的货物;商业样品、广告影片和录音;用于体育竞赛、表演或训练等必需的体育用品。(记者申铖)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shizhengzhaibao/202312/t20231230_2139403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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