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是指各级纪委履行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党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等职责。
第三条 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纪监督、严格监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纪委主要负责人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纪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履行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承担相应领导责任。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一)党委(党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及要求情况。
(二)党委(党组)及其领导班子成员加强领导、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廉洁从政表率情况。
(三)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情况。
(四)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情况。
(五)党委(党组)每年专题向上一级纪委报告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向上级纪委全会述廉述责并接受质询评议情况。
第六条 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落实情况。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纪委的部署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向同级党委(党组)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建议情况。
(二)协助解决本地区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及时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级纪委报告重要工作和重要案件情况。
(三)监督检查下级纪委(纪检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情况。
(四)纪委常委班子成员每年两次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建立下级纪委(纪检组)每年底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成员履行主体责任及廉洁从政情况,纪委(纪检组)向同级党委(党组)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同级党委(党组)成员违纪违法情况等制度情况。
(五)加强巡视监督,围绕“四个着力”发现问题情况。
(六)发挥特邀监察员、人民监督员、党风政风监督员等监督作用,自觉接受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情况。
第七条 监督检查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等执行情况。
(一)党员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杜绝“七个有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情况。
(二)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增强党章意识,遵守党纪党规和国家法律,依纪依规依法履职担当情况。
(三)对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政令畅通情况。
(四)各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组织生活和请示报告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情况。
(五)严格执行选人用人、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严把廉政关,防止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和超机构规格、超编制配备干部等情况。
(六)对全省推动跨越式发展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情况。
第八条 监督检查作风建设落实情况。
(一)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情况。
(二)查处违反作风建设有关规定行为,纠正违反厉行节约、办公用房、干部住房、公车配备、职务消费等规定行为,查处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款送礼、用公款发送“红包”等问题情况。
(三)整治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解决涉纪涉腐群众诉求,督促有关部门解决屡禁不止、屡纠不绝、屡查屡犯、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查处和曝光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行为情况。
第九条 监督检查纪律审查工作情况。
(一)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依纪依法严厉惩治腐败的情况。
(二)抓早抓小,把纪律和规矩挺在法律前面,对问题早发现、早处置,及时约谈、函询、诫勉等情况。
(三)对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处置标准处理情况。
(四)遵守纪律审查工作纪律和相关程序规定,依纪依法开展纪律审查情况。
(五)执行纪律审查安全要求,加强办案场所管理,落实查办案件安全文明工作情况。
(六)健全追逃追赃协调机制,及时掌握外逃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积极开展打击外逃专项行动情况。
(七)保障党员权利正常行使和不受侵犯情况。
第十条 党纪党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改进各级党委反腐败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规范组成人员和工作职责,完善议事规则和程序,共同推进反腐败工作。
第十二条 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纪检组)的领导,落实下级纪委(纪检组)定期向上一级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派驻纪检组长及副组长、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纪委书记及副书记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等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出)机构全覆盖,加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力度,落实派驻(出)机构负责人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其他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和约谈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对纪律审查工作的领导,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规定,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一级纪委报告,督促指导下级纪委、派驻(出)机构的纪律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增强检查考核的针对性、科学性,督促主体责任单位落实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完善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和工作机制,实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巡视全覆盖,抓好常规巡视和专项巡视。
第十七条 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的引导、督促、警示作用。
第十八条 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规定,加强对权力制约监督、反腐败体制机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机制、巡视监督和派驻监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设,进一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
第十九条 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干部队伍素质,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理念,强化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党的各项纪律执行情况,以及中央和省委反腐倡廉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未进行监督检查,导致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二)对上级党委、纪委或者同级党委规定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未落实,或者拒不办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协助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措施不到位,导致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以及作风建设有关规定不坚决,对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党员干部不查处,导致“四风”问题反弹和突出的。
(五)对严重违纪案件不查办,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向同级党委(党组)报告的同时未向上级纪委报告,隐瞒线索、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六)“一案双查”制度未落实,对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领导干部和其他责任人员未追究责任的。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的。
(八)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未采取监督执纪问责措施,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
(九)未落实纪律检查体制改革任务,不执行查办腐败案件和纪委(纪检组)正副职负责人提名考察以上级纪委为主要求的。
(十)约谈下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定期述廉述责和指导下级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未落实的。
(十一)违反纪律审查各项规定的。
(十二)应当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各级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责任人有本规定第二十条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责任追究情况作为领导班子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派驻(出)机构、省委巡视机构。
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纪检监察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州(市)、滇中产业新区、省委和省级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厅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省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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