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70周年。9月14日,习近平总书记出席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并发表重要讲话,强调“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作出工作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迈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壮阔征程中,在纪念新中国宪法70周年重要历史节点上,系统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宪法制度发展和实践创新的宝贵经验,牢牢把握坚持和巩固什么、健全和完善什么、创新和发展什么,不断深化对我国宪法制度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当前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增强宪法自觉、坚定宪法自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宪法工作、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同党和人民进行的艰苦奋斗和创造的辉煌成就紧密相连,同党和人民开辟的前进道路和积累的宝贵经验紧密相连。70年前,1954年9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巩固社会主义政权和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奠定了国家根本法基础。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现行宪法,在继承、发展1954年宪法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基础上作出一系列新规定,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法制保障。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全国人大先后5次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作出必要的修正。特别是2018年,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局和战略高度作出了修改宪法的重大决策,对现行宪法作了第五次修改,确保我国宪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中紧跟时代要求和人民意愿,不断与时俱进、永葆生机活力。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宪法一以贯之的最高政治原则
我国宪法确认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这是我国宪法最显著的特征。70年前,毛泽东同志在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致开幕词时指出,“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是中国共产党。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深刻指明了新中国国家制度、宪法制度的灵魂和要旨。1954年宪法是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制定的,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宪法起草工作,从制定计划、起草文本、组织讨论、征求意见直到审议通过,全过程贯彻党的领导。宪法文本系统阐述党领导人民取得革命胜利、建立新中国的光辉历史,确立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以国家根本法形式把党的重大方针政策法制化。1982年宪法在继承1954年宪法的规定、原则、精神的基础上,确认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建设、改革取得的成果,确立在历史和人民选择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将党的指导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在国家根本任务和发展目标中进一步体现党的领导,将四项基本原则以最高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下来,成为全国各族人民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团结前进的共同政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摆在更加突出位置,鲜明提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等重大论断,作出系列部署、加强顶层设计,不断健全党的领导制度体系。201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宪法总纲,从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角度对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作出规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高度重视党的全面领导入法入规,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监察法、地方组织法、立法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等一系列法律制定修改中,均明确规定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不断推进党的领导制度化、法治化。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宪法确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不动摇,坚持宪法确定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不动摇,保证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领导全面、系统、整体地落实到党和国家事业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确保党和国家事业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
实行人民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是我国宪法始终不变的根本目标
人民民主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过程中始终高举的旗帜。1954年宪法基于党关于人民民主的主张对新中国人民民主制度进行了系统擘画,在内容上,明确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克服了一切旧宪法只代表少数人意志、为少数人利益服务的弊端,实现了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在程序上,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宪法起草委员会,组织发动群众对宪法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共有1.5亿多人参与学习、宣传和讨论等。这些都充分彰显了1954年宪法是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人民宪法。1982年宪法继承和发展了1954年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原则,健全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基本政治制度,规定了公民广泛的民主权利,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一步使人民民主制度化、法律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立足新的历史方位,深刻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新要求新期盼,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创造性提出并深刻阐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具有原创性的重要论断,赋予宪法规定的人民民主以新的时代内涵和历史使命。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不断完善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用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比如,适应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立法法等,完善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从立法项目立项到法律草案审议,从草案起草到评估论证,从广泛征求意见到备案审查,从立法公开到法治宣传教育,在立法工作全流程、各环节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念和要求。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关于人民民主的规定,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保证全面有效实施宪法法律的重要作用、人大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人大监督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人大在密切同人民群众联系中的带头作用,把人民当家作主具体地、现实地体现到党治国理政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我国宪法深刻蕴含的重要原则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也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从1954年宪法到现行宪法关于公民权利保障的发展历程,体现了我国权利理念的进步、人权保障制度的发展和人权保障实践的成效。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公民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人身等方面享有的广泛权利与自由,强调了权利保障的物质条件,为中国公民权利保护和人权事业发展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1982年宪法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提前到第二章,置于第一章“总纲”之后,并增加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内容,彰显了公民权利的重要地位。此后通过的历次宪法修正案,从基本经济制度、分配制度、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不断加强对人权的保障。2004年修改宪法,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国家治理的一条重要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人权事业发展和人权法治建设的里程碑。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工作,坚持把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坚持以生存权、发展权为首要的基本人权,协调增进全体人民的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环境权利,走出了一条顺应时代潮流、适合中国国情的人权发展道路,中国人权事业全面发展,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大幅提升。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和完善人权保障立法,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比如,编纂和实施民法典,有力保障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等民事权利;修改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规范行政权力,保障公民寻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先后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收容教育制度,以专门教育制度取代收容教养制度,依照宪法规定实行特赦等,推动深化法治领域改革;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等,完善对妇女、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权益的特殊保护。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进一步加强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进一步健全人权法治保障机制,加快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各项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努力开创中国人权法治保障新局面。
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是我国宪法承续至今的重要内容
国家机构组织制度是我国宪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有效运行的基础性制度。从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到现行宪法,都对国家机构组织制度作出规定。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1954年宪法,确定了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设立专章规定“国家机构”,并明确相关国家机构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建构起一套完整的以人民代表大会为核心的国家政权组织体系;在这次会议上,同时通过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五部关于国家机构的基本法律,共同为新中国政治发展和国家机构组织建设夯实了制度基础。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开创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1982年宪法总结1954年宪法及其实施的正反两方面经验,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职权和组织、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加强地方政权建设等,并相应制定修改相关组织法,对我国的国家机构作出一系列改革和发展,有力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治理体系在革除体制机制弊端的过程中不断走向成熟,在当代中国、当今世界焕发出前所未有的生机活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作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党和国家机构改革进程,党和国家机构职能实现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党和国家机构职能体系不断取得新进展新成效。2018年修改宪法,在“国家机构”一章中增加“监察委员会”一节,在宪法规定框架下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监察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国家机构组织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提高。2024年3月全国人大修订通过国务院组织法,圆满完成了党的十九大部署的“完善国家机构组织法”的重要任务。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以宪法为根本遵循,进一步坚定制度自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断健全完善国家机构组织制度,确保各国家机关都在宪法法律范围内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更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切实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不断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宪法适应时代需要、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重大创新
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根本利益所在,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和神圣职责。1954年宪法确立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邓小平同志从我国实际出发,创造性提出了“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科学构想,开辟了以和平方式实现祖国统一的新途径。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使“一国两制”方针从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并为实践这一重大方针提供了国家根本法依据。1990年4月和1993年3月,全国人大先后通过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了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和政策。1997年、1999年,我国相继恢复对香港、澳门行使主权,依宪依法设立特别行政区。实践证明,“一国两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创举,是香港、澳门回归后保持长期繁荣稳定的最佳制度安排,具有强大生命力。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强调坚持依法治港治澳,维护宪法和基本法确定的特别行政区宪制秩序和法治秩序。发挥宪法在港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创制性运用宪法制度和宪法规定应对治国理政中遇到的重大风险挑战,是坚持和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的新发展新实践。针对2019年香港“修例风波”以来的情况,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2020年和2021年,全国人大先后通过关于建立健全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的决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通过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六届立法会继续履行职责的决定和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资格问题的决定,修订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全面准确、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动香港局势实现由乱到治的重大转折。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继续充分发挥宪法在应对重大风险挑战、贯彻“一国两制”方针、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维护国家统一、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方面的显著优势,不断完善“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始终朝着正确的方向行稳致远。
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是我国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内在要求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1954年宪法首先对宪法实施作出规定,明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实施监督模式。但是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由于指导思想上发生“左”的偏差和工作中的失误,宪法和民主法制建设出现停滞、徘徊,给党和国家事业带来严重破坏和巨大灾难。1982年宪法总结1954年宪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并将监督宪法实施的重大职责同时赋予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翻开了改革开放新时期宪法实施监督新的一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出发,把宪法实施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强调依宪治国、依宪执政,高度重视发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宪法实施监督方面的作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推进宪法监督的规范化、程序化建设,不断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能力和质量。修改立法法,对合宪性审查程序机制作出明确规定,合宪性审查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实现了审查对象全覆盖、审查主体全链条、审查程序全过程。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每一个立法环节都把好宪法关”的要求,在制定修改国务院组织法、对外关系法、爱国主义教育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过程中,针对有关方面提出的合宪性问题进行审查,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含义提出解释性研究意见,区分不同情况作出适当处理,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出台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自2017年起连续7年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年度报告,备案审查工作已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7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中进一步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责;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职责作用,坚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确保宪法法律得到有效实施。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我们要有效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保障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方面的显著优势,坚持宪法规定、宪法原则、宪法精神全面贯彻,坚持宪法实施、宪法解释、宪法监督系统推进,完善宪法相关法律制度,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制度体系,建立宪法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完善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制度,努力推动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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