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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握纪律之尺 严守行为底线

时间:2024-10-31    作者:佚名     来源:江西纪检监察网

  

  

  

  近日,《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国有企业的高度重视,是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行为、提高公司治理效率、促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以《规定》为戒尺,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助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在“常学常新”中筑牢信仰之“基”。《条例》既是深化和加强国有企业改革、推进国有企业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强化综合监管的有力举措。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结合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认真学习《条例》,详细了解国企管理人员在明确职责范围、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决策程序、违反规定应受到的处罚等方面应遵循的规定。要始终保持强烈的忧患意识,不断增强党自我净化、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能力。

  在“常学常新”中把握纪律之“绳”。《条例》深刻体现了全面落实“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方针策略,以及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反腐败斗争、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全过程管理机制和监督制约的战略部署。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坚决查处“吃拿卡要”、关联交易、借企业攫取利益等腐败问题,强化震慑效应,扎紧扎密制度的笼子。要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时刻牢记“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权为民所谋”,通过深入学习、认真反思,绷紧“纪律之弦”,确保党的纪律在具体工作中得到不折不扣地执行。

  在“常学常新”中坚守担当之“力”。《条例》明确提出要不断加强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明确了纪律处分原则、适用范围、程序以及如何在处分与营造积极工作氛围之间取得平衡,坚持严格管理和厚爱相结合、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国有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坚持学用结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正确使用惩戒措施。在执行过程中,妥善处理好规范管理与鼓励创新之间平衡,既要坚持严格规范,又要鼓励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鹰潭传媒集团纪委谢卉丽)


原文链接:http://www.jxdi.gov.cn/jjjcyw/qfsp/202410/t20241031_10511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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