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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时评】保障党员合规行使权利

时间:2021-03-10    作者:佚名     来源:上海市纪检监察网站

  新年伊始,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这一条例对发挥党员主体作用、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具有重要意义。

  一要定位好党员权利行使向度。

  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是辩证统一的。但与一般权利观不同的是,党员权利和党员义务的关系秉持义务为先原则,要将权利的行使融入党员模范行为和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

  义务为先的原则是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的,是党永葆先进性、纯洁性的重要支撑,鲜明地体现在入党誓词之中。

  以行使权利之名,背离党的性质宗旨,妄议党的大政方针,破坏党组织的团结统一,侵害其他党员合法合规权利,不仅不符合党员权利的规范要求,更是公然挑衅党的纪律。

  二要把握好党员权利内容准度。

  明确党员权利行使主体的不同情形。比如,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依规中止;党员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准确把握党员各项权利行使的条件、形式和程序。比如,党内讨论权要求在党的会议和党报、党刊上发表意见;党内监督权的行使必须通过组织渠道表达,且是有根据的批评和揭发;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有权向党组织声明保留;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处分或者作出鉴定时,党员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

  需要注意的是,党内讨论权的行使,在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方略方面,必须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党内监督权的行使不得随意扩散传播、网络散布,不得夸大和歪曲事实,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不同意见权的行使,不得公开发表与党中央不一致的意见。

  三要落实好党员权利保障力度。

  健全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系党员制度,加强党代表与基层党员的联系。严格执行选举制度规则,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党员在党内自主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投票意向。

  严格落实党内民主监督各项制度,畅通监督渠道。对于党员的批评、揭发、检举、控告以及提出的有关处理、处分和罢免、撤换要求,党组织按照规定及时恰当处理,并给予负责的答复。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准确把握“三个区分开来”,即把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花勇)


原文链接:http://www.shjjjc.gov.cn/2015jjw/n2232/u1ai850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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