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讯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自治区党委批准,自治区纪委监委对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韦朝永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韦朝永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利欲熏心,官商勾结,大肆敛财,大搞权钱交易,机关算尽,心存侥幸。与他人串供,伪造、销毁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将本人应当支付的费用由他人支付,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安排和宴请;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韦朝永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廉洁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在党的十八大甚至十九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不知止,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自治区党委批准,决定由自治区纪委监委给予韦朝永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韦朝永简历
韦朝永,男,壮族,1965年5月生,广西凤山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12月参加工作,1990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4.12—1986.06 凤山县委办公室干事
1986.06—1990.06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科机要员
1990.06—1990.12 凤山县委办公室机要局机要员
1990.12—1991.03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事
1991.03—1991.11 凤山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1.11—1993.05 凤山县团委副书记兼县委组织部干部股股长
1993.05—1994.10 河池地委组织部组织科干事
1994.10—1996.07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副科长
1996.07—2000.02 河池地委组织部青年干部科科长
2000.02—2002.09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常委、组织部部长
2002.09—2006.08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副书记
2006.08—2007.01 河池市委正处级组织员、组织部副部长
2007.01—2009.12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事局党组书记
2009.12—2011.01 河池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
2011.01—2016.02 大化瑶族自治县县委书记
2016.02—2017.07 河池市委常委、秘书长
2017.07—2018.11 自治区移民工作管理局局长、党组书记
2018.11—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组书记、主任
2021.01—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自治区水库和扶贫易地安置中心党委书记、主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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