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是党中央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给纪检监察机关定制度、立规矩,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党中央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坚定决心,体现了对纪检监察机关行使权力要慎之又慎、自我约束要严之又严的一贯要求。为帮助大家学习贯彻《规则》,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对《规则》的精神实质、核心要义和条文内涵进行阐释。陆续推出释义内容,敬请关注。
第七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释义】
本条是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予以问责的规定。
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是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强化党内监督的重要保障。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用权受监督、失责必追究。党和人民赋予纪检监察机关权力的时候,更是压上了责任。权力有多大,责任就有多大,担当就得有多大。作为党和国家监督专责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别人的同时首先要监管好自己的干部,要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上担当尽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经常打扫庭院,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的坚决查处,对害群之马及时清除,严防“灯下黑”,保持纪检监察铁军的纯洁性和战斗力。如果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上失职失责,必须严肃问责。
理解和适用本条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关于问责的定位。《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党的问责工作是由党组织按照职责权限,追究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是职责所系,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负有主体责任。一旦出现纪检监察干部不遵守监督执纪工作纪律、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其本人应当被追究直接责任;同时,纪检监察机关如果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应当被严肃问责。这体现了问责问的是政治责任,是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该问责的必须问责,不能用追究直接责任代替问责。
二是关于监督执纪工作纪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章“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作出了规定。工作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在党的各项具体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党的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的重要保证。监督执纪工作是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是纪检监察机关“打铁必须自身硬”的必然要求,也是纪律检查工作经得起实践和历史检验的重要保证。《规则》坚持问题导向,不仅对纪检监察干部提出遵规守纪的要求,更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履行好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从严教育管理监督纪检监察干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的要求。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职尽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其他各方面监督,充分发挥内设机关党委、纪委和干部监督机构作用,对反映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认真核查,决不护短遮丑,用铁的纪律锻造纪检监察队伍,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摘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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