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和联合督办机制;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协调检察、公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协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最新联合印发《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大力推进执法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执法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
该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推动提升公安执法和检察监督规范化水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时应坚持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加强协作配合,提升监督效能,依法规范开展有关工作,保证准确有效执行法律,提升刑事案件办理质效。
健全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规范开展监督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对发现的监督线索依法进行调查核实、提出监督意见和检察建议,切实保障监督效果。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刑事案件侦查监督与执法监督相衔接机制,加强内外监督衔接。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依法说明理由或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申请复查。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必要时可以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听取办案人员意见。
健全完善协作配合机制,进一步完善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和联合督办机制。要加强刑事侦查与诉讼环节衔接配合,统一执法司法理念标准,建立健全刑事案件统一对口衔接机制等制度,促进高效协作。
健全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以信息化手段切实保障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长期、稳定、有效运行。
要充分依托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由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与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共同牵头设立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组织协调检察、公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协作,积极推进监督制约、协作配合、信息共享等制度机制贯彻落实。
各地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地方党委将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一体纳入司法体制改革进行统筹部署推进,加快推动相关机构设立,健全完善相关制度机制,细化工作流程规范,加强沟通协调,确保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落到实处、取得实效。(记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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