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至2015年间,绍兴市上虞区陈溪乡干溪村原党总支书记兼第二支部书记王永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由本人缴纳的宅基地土地及面花款在集体项目中开支,未经工程审计擅自违规结算工程款6万元。2020年8月,因违反工作纪律及国家法律法规,王永良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自2005年4月开始担任村干部直至案发,王永良在村党组织书记的岗位上干了14年,是村里名副其实的“老书记”。渐渐地,王永良自我陶醉在了“老书记”的光环中,逐渐淡忘了纪律红线。
2014年初,王永良在申请建造自家住房时,把目光瞄准了正在同期建设的干溪村公共服务中心和文化礼堂项目。“多报一点公共服务中心的用地面积,再把我的宅基地批到隔壁……”他不禁为自己的“小聪明”沾沾自喜。
于是,王永良支开其他村干部,一人包揽了“农户协商、土地丈量、制表、补偿款发放”等全部工作,成功将本应由他自己缴纳的19828.8元土地及面花款混入了集体建设项目支出中,由村集体予以支付。
2015年3月,施工方在建造干溪村黄岙自然村公厕时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擅自减少工程量。面对“李鬼”工程,本应维护村集体及百姓利益的王永良再次“老书记”光环上身,不但没有及时指出问题,反而在未经集体讨论和工程复验、审计的前提下,私自支付工程款6万元。
身为村书记,王永良理应自觉遵纪守法,却不认真履行职责,未经审计擅自违规结算工程款,违反工作纪律;利用职务便利,虚增集体项目建设用地,将应由自己支付的宅基地土地及面花款在村集体项目中开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2020年8月,王永良被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涉案款项予以追缴。
违纪者反省
我本应自觉遵纪守法,发挥党员干部先锋模范作用,但我却放松了自我要求,纪法意识淡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了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我深感后悔。
执纪者说
作为有着十多年经历的老支书、老党员,王永良私欲纵身,丧失了党性。广大党员干部要引以为戒,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切记“公款姓公,公权为民”,不能抱有侥幸心理。若以身试纪试法,必将受到党纪国法的严惩。
(绍兴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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