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浦江县花桥乡林坞口村原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林有新以他人名义,违规领取工资补贴9630元,违反廉洁纪律。2020年11月,林有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所得违纪款项全部退回浦江县花桥乡林坞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账户。
2017年5月至2020年5月,林有新担任花桥乡林坞口村党支部委员、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主要负责村级工程项目、村务公开、集体资金等监督检查工作。
2017年12月,林坞口村开展俊果种植基地开发、美丽庭院创建工作,因项目时间紧,村里劳动力不够,林有新便参与施肥、除草等工作,每天100元的“小工工资”,让林有新起了心思。
根据相关规定,村监会主任领取基酬后,不得在村集体经济中领取其它补贴。为拿到“小工工资”,林有新把自己干的活记在儿媳名下,把公家钱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2020年5月,浦江县花桥乡监察办组织各村监察工作联络站开展交叉检查,发现2017年1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林坞口村村监会主任林有新以他人名义违规领取村集体工资补贴9630元。后林有新主动将9630元违纪款退回花桥乡林坞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同年11月,林有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违纪者反省
我作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在领取基酬的情况下,还以儿媳名义领取工资补贴,违反了规定,辜负了村民对我的信任,实在不应该。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到很后悔,也真心感谢组织的及时纠错,让我避免酿成更大的错误。
执纪者说
为了规避相关文件规定,用他人名义领取工资补贴,以此满足自己的私欲。这一案件暴露出少数党员干部在利益面前没有坚守底线,知纪违纪,心存侥幸。“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引以为鉴,守住底线,不碰红线,时刻保持自省、自警、自律。
(金华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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