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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鉴丨在帮“好朋友”的忙中不知不觉犯下大错

时间:2022-03-04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2021年12月,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原副秘书长、一级调研员梁春球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小恩小惠,“老朋友”变“好朋友”

  2003年,梁春球在担任东兰县委副书记时,认识了房地产开发商吕某。2007年,梁春球提拔担任河池市体育局党组成员、局长,两人开始了“实质性”交往。通过邀请喝茶闲聊、出资旅游、逢年过节送烟酒茶特产等礼物以及帮付赌资等,吕某与梁春球结交成了“好朋友”。

  此后,只要梁春球因事需要钱,吕某都是“有需必供”。而对于吕某这位“好朋友”,梁春球也是“有求必应”,吕某因此拿下不少体育建设项目。

  吕某并不满足于“小打小闹”的体育项目,他盯上了原河池市金城江体育馆的改造拆迁。2012年底,在“好朋友”吕某的要求下,梁春球在与吕某公司签订《金城江体育馆拆迁及安置回建协议书》时,故意违背河池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没有将“回建1000平方米门面给河池市体育局”写进该协议书,一心为吕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创造条件。

  2008年2月至2020年1月,梁春球先后收受吕某及他人给予的好处费、赌资共计人民币159万元,其在原金城江体育馆地块项目开发工作中滥用职权,导致原河池市体育局1000平方米门面产权流失,造成损失2168.865万元。2020年10月,河池市纪委监委对其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心存侥幸,试图蒙混过关

  在调查人员就《金城江体育馆拆迁及安置回建协议书》中没有“回建1000平方米门面给河池市体育局” 的约定与梁春球谈话时,梁春球以河池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别约定”有歧义为由进行辩解:“我们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书是以对政府出让方案特殊条款‘均按成本价回购’规定来签的,成本价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按当时开发商的初步测算,项目建设的成本价在2500元/㎡左右,因此2500万元只能回购10000㎡,扣除其他单位需回购的约2000㎡用房,我们体育局能回购的就是8000㎡左右,这与我们之前的规划大致相同,而且我们要求开发商装修好回建的体育用房,回购后能直接使用,这并没有什么问题。”

  梁春球狡辩道,如果签订的协议书有问题可以重新签订,这不是工作的失误,是对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殊条款有不同理解造成的,统一认识后完全可以重新签订协议,但调离市体育局后就不知道后续是如何操作的。

  其实梁春球在制定方案时就想好了自己的退路,对市政府出让方案中的“特别约定”条款的多种理解,为梁春球签订这样有损国家利益的协议书创造了进可攻、退可守的绝好机会:被查,就说是理解歧义;不查,就等着利益回报。

  “我与吕某是在东兰工作后认识的,那时我与他没有交往。我调到市体育局工作后,逐渐与他交往,因为他爱人是市体校的干部。后来他投资开发建设市体育局游泳池和综合楼,我与他逐渐成为了朋友。他中标原金城江体育馆改造拆迁项目后承建,我与他的接触较多,但我们是朋友关系,经济往来清白,没有接受过他送的钱财!”在被问到与吕某的经济往来时,梁春球说。

  面对信誓旦旦的梁春球,调查组直接表明态度:“如果你不如实说出你与吕某在经济上的问题,你将失去主动交代的机会。”

  “2013年我买车时曾向他借款10万元,大约在2014年我已将借款全部还给他了。”“2013年我在东兰认识的一个朋友韦某向我借钱,我没有,我就叫吕某帮转账5万元给韦某,后来这笔钱我还给吕某了。”“2014年吕某在开发商品房过程中资金短缺,叫我借款给他,我筹了40万元借给他,这笔钱我到现在都还没得回来,为此,现在我和他的关系也不是很好。”……

  梁春球不慌不忙地说出自己与吕某的经济往来情况。令调查人员感到奇怪的是,他说的情况与银行流水显示一样。

  但是,调查组发现梁春球与吕某通话频繁,这并不像他说的与吕某关系不好。就在决定对梁春球采取留置措施的前一天,梁春球还与吕某通过两次电话。对此,调查组认为,梁春球肯定不会轻易交代问题,只能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做贼心虚,终究逃脱不了纪法的严惩

  梁春球交代吕某曾向他借款40万元用于房地产开发,而吕某当时所开发的是上亿元项目,怎么会缺少区区40万元?调查组断定梁春球与吕某肯定存在非法利益输送。

  留置后,梁春球很快就主动交代了其利用组织部部长的权力为别人提供便利,收受现金、烟酒茶及房子装修材料,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他人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等经济问题和生活问题。

  “梁春球回避核心问题,交代的问题都是轻型的,是对抗组织调查的表现。”调查组一面加强对梁春球进行思想教育,从纪法关系、工作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全方位谈话;一面对外部的工程老板开展调查。在强大的心理攻势和大量的外围证据面前,梁春球终于交代出收受吕某大额钱款并为吕某谋取非法利益的犯罪事实。

  纵观梁春球与吕某的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的过程,双方均在极力规避暴露风险,规避调查,规避法律的制裁,但最终败在了反腐败的强大攻势下。梁春球长期受吕某糖衣炮弹的轰炸,在吕某拉拢腐蚀下,放弃原则,置国家利益于不顾,在帮“好朋友”的忙中不知不觉犯下严重错误,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正如梁春球所说,“吃人嘴软,拿人手短”,他收受吕某小恩小惠成为“好朋友”之后,已经沦为吕谋取利益的工具。等待梁春球的是牢狱之灾。(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纪委监委覃良田陈光科|| 责任编辑 方庆乔)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2/26/content_87358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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