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至2021年9月,丁志钢在担任绍兴市柯桥区公路治超联合执法大队中队长、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综合执法二队队员期间,违反廉洁纪律,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此外,丁志钢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2021年12月,丁志钢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3月至2021年8月,丁志钢先后多次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260万元,违规获得大额回报借贷利息共计人民币101万余元,影响公正执行公务。
2019年7月至2021年9月,丁志钢利用其职权影响力,先后多次让其亲属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出借资金530万元,帮助其亲属谋取高额利息,合计获取利息款98万余元。
2017年下半年至2021年上半年,丁志钢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合计出资217万元入股侯某文的运输车队,与侯某文合伙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此外,丁志钢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2021年12月,丁志钢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犯罪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违纪党员反省
这些年,身为治超中队长的我,已经被利益冲昏了头脑,总琢磨怎么才能在短时间内“赚大钱”“赚快钱”。我忘记了入党誓言,把党纪国法抛诸脑后,愧对党和组织的信任和栽培,愧对家中的父母和妻儿。今后我一定以此为教训,好好改造,堂堂正正做人,明明白白做事。
执纪者说
通过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为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均可能影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依法用权、廉洁用权,带来的恶劣影响不容小觑。党员干部必须以案为鉴,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心存敬畏、慎独慎微,切不可将组织赋予的权力当成敛财聚财的筹码。
(绍兴市柯桥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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