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农业银行纪检监察组发布中国农业银行大连分行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李传文“双开”通报。通报指出,李传文“违规从事营利活动,以他人名义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此前,舆论关注的湖南省沅江市自然资源局原党组书记、局长龚秋桂,也存在“以他人名义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问题。
梳理近期各地纪委监委查处的相关案例,党员干部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的形式各异、手法不一,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投资入股,与他人合伙经商办企业,违规从事营利活动获利;有的以权代钱,“无偿”占有干股并收受分红;有的利用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方式获取股份,实质是利益输送;更有甚者,把受贿款当本金,通过投资非上市公司,在“以钱生钱”的同时遮掩受贿所得、洗白赃款。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是违反党的廉洁纪律的行为。
这些党员干部“相中”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隐蔽”。与上市公司等具备较完备且严格的信息披露机制相比,非上市公司一般没有信息披露的义务,其股权关系、经营情况等透明度较低,公众知晓度不高,技术上存在很大操作空间。一些别有用心的党员干部就是利用非上市公司股权关系隐匿性强的特点,通过违规持股获取不正当利益。值得警惕的是,李传文、龚秋桂等还处心积虑,以亲友或他人名义代为持股,为的就是给违规违纪行为再披上一层伪装,以躲避监督的探头。
应对违纪手法的隐匿升级,关键在于找准监督对象与非上市公司的“关联”。股份的价值关系持有者的经济利益,无论是直接持有还是由他人代持,持有者与该公司或其显名股东间一定存在某种关系,存在分红、转让等利益往来情形。纸终究包不住火。盯住监督对象八小时内外的交际交往,循着利益的脉络排查梳理,这些隐秘的角落必将暴露在阳光之下。(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李玉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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