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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 | 加大“室组地”联合办案统筹协调力度

时间:2022-08-06    作者:佚名     来源:云南省纪委省监委网站

  

  贵州省遵义市纪委监委统筹整合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和基层纪委力量,不断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图为7月25日,余庆县纪委监委联合办案组同志深入村(社)收集核查相关问题线索。代鑫 摄

  “室组地”联合办案,主要是指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发现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问题时,在派出机关监督检查室统筹协调指导下,通过协商或者报请指定管辖等方式,由派驻纪检监察组与地方纪委监委联合办理案件的工作模式。

  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强调,健全“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机制。新近出台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规定了派出机关监督检查部门日常联系的6项内容、“室组”联动监督的6个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的5个事项以及“组组”协作的6项工作,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联合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具体规范。

  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

  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在统筹、贯通、衔接、深化上下功夫,深入实践“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模式,全面提升联合办案质效。

  紧扣“导”“促”研制规范,强化制度支撑。《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下发后,省纪委监委结合“室组地”联合办案的相关要求,对近年来“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实践进行梳理汇总,在《贵州省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开展协作配合的实施细则(试行)》基础上,着手研究制定“室组地”联合办案工作指引。工作指引进一步细化“室组地”在联合办案中协商指定管辖、协作配合等方面的程序要求,为增强“室组地”互动合作、协调联动提供规范指导,进一步促进纪检监察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

  强化“审”“核”整体把关,实现交接顺畅。“组”扎实开展初核工作,精准把握线索性质,具备成案条件后,再协商地方监委移交或报请指定管辖,确保案件能够快速进入立案调查程序。“室”发挥专业优势,对“组、地”之间移交案件的性质、证据、程序等进行审核把关,确保案件交接顺畅。此外,“室”在统筹协调基础上,充分发挥对办理结果的审核把关和指导督促作用,畅通案件审理和报批处理程序,推动案件及时有序办理。

  增强“组、地”办案合力,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办案通盘考虑,审查调查一体推进。对于“组”在初核阶段难以取得实质性突破的,由“室”协调指导,提前商请“地”参与线索初核,实现联合办案阶段前移,提高初核质量。在审查调查人员移交方面,“组、地”强化安全意识、密切协作配合,确保采取措施安全可控、人员稳妥移交。为提高办案效率,一些地方探索“组、地”共同成立联合审查调查组方式,人员混编、统一调配,既增强合作力度,又帮助“组”锻炼队伍。

  共同做好“查”“改”文章,推动以案促改。针对“室组地”联合办案中查办、处理、整改相对分离的状况,“室”进一步加强工作统筹,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在办案阶段就强调对问题整改的通盘考虑,与“组、地”提前谋划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相关问题,注重分析深层次原因,针对性提出整改建议,提升联合办案的综合效果和治理能力。

  把握新规则新要求将实践引向深入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对派出机关指导协调派驻机构与地方纪委监委协作开展联合办案作出明确规定。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有效整合各方力量、发挥系统优势、提高办案质效,是促进监督执纪执法工作系统集成、协同高效、形成合力的有效方法。纪检监察机关要重点从三个层面把握“室组地”联合办案的具体要求,着力将实践引向深入,推动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在提升全局意识运用系统思维层面,着重把握从“联合”向“融合”迈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要求,派出机关要指导协调“组”和“地”案件管辖和联合审查调查等工作,但实践中各方在指导协调上还需要进一步融合。有的“室”缺少牵头抓总意识,在“组、地”联合办案中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不够;有的“组”主动性不强,向相关“室”请示汇报不够,与“地”沟通协商不足,在初核不扎实、性质不明确的情况下就急于移交,导致部分问题线索因为证据不足、定性不准等原因达不到立案条件,给“地”造成工作压力。对此,“室组地”三方必须按各自职责分别承担任务,紧紧围绕审查调查工作目标相互融合。“室”要提升抓总意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组、地”双方沟通协商、研判案件、提供思路。“组”要增强工作主动性,及时向“室”请示汇报,加强与“地”沟通协商,确保有效移交。“地”要从全局上认识联合办案重要性,有效组织力量、深挖彻查,提升案件质量。

  在制度执行层面,着重把握从“同向”向“同频”迈进。经过派驻机构改革以来的探索,“组、地”双方对联合办案逐步形成统一认识,但实践中尚未完全实现同频共振。有的“组”混淆线索处置和案件管辖的区别,线索未经初核就移交地方处置;有的“组、地”对“双管”公职人员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原则理解不透,将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混为一谈。对此,在运用管辖规定方面,“组、地”双方要逐步形成共同认识,坚持属地协商管辖优先、指定管辖为补充。在反馈办理结果方面,“地”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审理报告等材料向“组”移交,有效防止处理滞后。

  在关键环节衔接层面,着重把握从“互通”向“畅通”迈进。《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明确了联合办案的基本工作要求,但在实践中对于关键环节如何实现顺畅交接,还需要进一步深化细化。有的“组、地”对移交案件是否达到涉嫌职务犯罪的标准认定不一致,导致移交不畅;有的联合审查调查组虽然实现了“组、地”人员混编,但调查取证、内审外查、信息互通方面配合程度不够;有的“组、地”就案办案较多,同步分析深层次原因和制度漏洞、积累整改素材着力较少。对此,在案件移交条件方面,“组、地”要逐步形成一致认识。在联合办案沟通协作方面,“组、地”双方要及时移交材料、沟通进展、同步全面掌握案情。在以案促改方面,“组、地”双方要增强“查”“改”并重、一体推进的意识,努力实现查办案件综合效果。

  强化“室组地”联合办案规律性认识

  加强“室组地”在审查调查中的协作配合,发挥组织作用和系统优势,是学习贯彻《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的具体要求,是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以更加开阔的思路、更加完善的机制、更加科学的举措,推动“室组地”联合办案提质增效。

  深化“室组地”联合办案重要性认识,着力解决“为什么联”的问题。当前,开展“室组地”联合办案,要深刻认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准确把握方式方法,避免将“室”抽调“组、地”人员共同查办案件、“室”将涉案人员指定“组”或“地”查办等工作方式混同于“室组地”联合办案。一要准确把握“室组地”联合办案是审查调查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中央和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经验丰富、措施保障齐全、统筹协调方便;派驻纪检监察组熟悉被监督单位和对象情况,但面临监督链条长、监督对象层级多,人员力量、能力素质、办案保障不足等困难。只有通过“室组地”协同配合实现优势互补、同向发力,才能提升案件查办质量,彰显派驻机构“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二要准确把握“室组地”联合办案是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有效载体。一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有助于从查处被监督部门个案向解决共性问题拓展,有助于强化对系统性、行业性腐败的惩治和震慑,推动专项整治。另一方面,“室组地”联合办案有助于“室”对联系单位的政治生态研判,从不同层面、不同角度加强系统性剖析,并针对性提出工作建议,彰显综合治理效能。

  厘清“室组地”三方职能定位,着力解决“怎么联”的问题。一要强化“室”的牵头抓总意识。“室”要及时掌握“组、地”需求,重点对办案的方向性、程序性和实体性内容进行统筹指导、督促跟进,充分考虑各地办案力量、工作任务、队伍特点等因素后,按程序办理移交或指定管辖事宜。二要增强“组”的主动协作意识。“组”要准确把握发案单位行业特点、工作惯例、历史状况,在政策适用、内部规定、财务分析等方面发挥作用;及时向“室”请示报告、沟通协商,通过运用“室组”专题会、重要情况请示报告、线索联合排查等方式,提升办案水平。三要提升“地”的全局意识。对地方纪委监委而言,联合办案既是工作任务,更是政治要求。“地”要在联合办案中加强同“组”的会商研判,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重要情况,及时反馈审查调查结果和相关案件材料;高度重视“组”移交或报请指定管辖的案件,充分发挥措施运用、纪法定性等业务优势,综合运用方法手段、协调运用多种措施,提高案件查处效率。

  固化“室组地”联合办案路径原则,着力解决“联什么”的问题。一要提升规范化水平,强化对管辖衔接的统筹。严格遵守“谁主管、谁负责”基本原则,“组”要强化成案意识,提高工作标准,在确实掌握涉嫌职务犯罪事实及证据情况下,再提请“室”协调支持;“地”发现“双管”干部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组”通报,发现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可与“组”沟通协商后直接初核。坚持干部管理权限和属地管辖相结合的原则,“双管”干部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优先协商其涉嫌犯罪地或者居住地的地方纪委监委管辖,尽可能使监察管辖与刑事诉讼管辖相一致。二要突出联动协同,强化对审查调查的统筹。强化移交阶段的工作协同,“室”应当与“组、地”面对面沟通,共同探讨案件疑点和其他重要问题,对紧急移交需要采取措施的,通过特事特办程序降低安全风险。强化审查调查阶段的统筹指导,“室”应当统筹“组、地”工作情况,协助办理程序审批、措施使用等手续;“组、地”双方要根据办案需要,就调查重点、措施使用以及需要协调事项等情况共商研判,并及时向“室”请示报告、沟通协商。强化审理工作协同,经指定或协商由“地”负责调查的职务犯罪问题,一般由“地”负责审理,并及时将审理报告、起诉意见书等材料提供给“组”,按程序开展后续工作。其中,对于“组、地”共同成立专案组的,可以探索成立联合审理组,对违纪违法和涉嫌犯罪问题进行统一审理。三要增强实效性,强化对以案促改的统筹。坚持办案、整改、治理一体推进,联合审查调查一开始,“室”要召集“组、地”共同谋划以案促改工作;“地”必须为后续整改要求积累素材,及时详细向“组”通报;“组”立足监督职责,有效梳理廉洁风险点,制发纪检监察建议书,督促案发单位落实警示教育和整改责任。(贵州省纪委监委课题组,本文刊登于《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8月4日理论周刊第7版)


原文链接:http://www.ynjjjc.gov.cn/html/2022/gongzuoyanjiu_0804/1117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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