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广东省英德市原市委书记汪耿东受贿案的二审刑事裁定书。文书显示,汪耿东担任清远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委员时,在参与广州至清远城际轨道交通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过程中,知悉了轨道项目的线路、站点设置等当时还未向社会公开的信息,随即就将这些信息在饭桌上泄露给清远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东陈某忠,并收受20万元的好处费。
汪耿东泄露的信息,是基于其职务身份所知晓的内部信息,在向社会公开之前,属于工作秘密。党员干部基于职责掌握的信息、工作秘密,异化为个别人借机敛财的机会、筹码,这种行为极可能对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造成破坏,甚至损害营商环境和政治生态。事实正是如此,陈某忠利用提前得到的“内幕信息”,获利远远超过20万元的“成本”。汪耿东将这些本该三缄其口的信息说出,实际上是利益交换,用工作秘密换取好处费。
近年来,公职人员利用工作秘密谋取私利的案件屡见不鲜。湖南省怀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信息技术与市场服务科原工作人员熊某、陈某,在学校迁建工程招标时提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事后收取好处费;江苏省昆山市花桥经济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原执法队员朱某,在该区开展的非法偷倒建筑垃圾百日专项整治行动中,多次泄露夜查信息并收受“好处费”……桩桩件件,无不是背离初心使命,罔顾党纪国法,漠视保密纪律的表现。他们将履职过程中获取的内部消息变为借机敛财的机会,将工作秘密当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筹码”,并最终破纪破法。
自觉遵守保密纪律是党员干部的义务,也是党纪国法的要求。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员泄露应当保密的内容,属于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拟议之事,先慎其身。在于慎言语,同心行,动举措,守谦退,勿骄盈,保静密,勿贪非位。”保守秘密,从来就是干事创业的基本要求,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作为党员干部,不仅要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对基于工作职责知晓的工作秘密亦应严格保密、谨言慎行,做到“敬始而慎终”,不该说的不说、不该问的不问、不该看的不看、不该传的不传。时刻筑牢思想防线,牢记保密要求,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和敏感性,避免过失泄密,更不得主动泄密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杜绝利用“内幕信息”搞“内幕交易”,抵御住金钱物质的诱惑。(朱承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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