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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中华:加强党对法院的领导、对贪赃枉法者要严惩

时间:2020-03-26    作者:     来源:

  前些日子,全国律师圈热传上海滩一家律师事务所的老板和小三翻脸,被后者捅出该律所2019年春节行贿名单。该名单列明了送礼地点。经上海市纪委监委查明,此事涉及公职人员58人,确认收受礼品的有54人(包括退休人员20人),其中在职局级干部6人。据说众受贿人,包括上海高院、中院、基层法院、的工作人员,这是2013年的“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又一丑闻。

  还有,早前媒体报道,青岛法院原副院长一床睡三个女律师,只与其中两个发生关系,被第三个妒忌拍照举报落马。记者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刘青峰归案后主动供述受贿事实,共非法收受他人财物3364万多元。

  还有,一段辽宁省丹东市东港市人民法院立案窗口“神回复”当事人的视频在网上热传。视频中工作人员多次表示:“我违法了,你去投诉我都可以,对你们俩的案件我们就是不接受、不答复,你们俩材料我们接受不了,没有任何理由,也答复不了。”态度粗暴的“神回复”,让围观的群众们见识了什么叫门难进、脸难看。

  还有,新华社北京2019年2月22日电,由中央政法委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参加的联合调查组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监察局原副局级监察专员闫长林涉嫌接受当事人请托,通过打招呼等方式过问山西王见刚与王永安纠纷案。并存在卷宗丢失、超过法定审理时限、承办人拖延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内部管理不规范、保密制度不落实等问题。

  还有,媒体报道全国法院系统落马官员名单

  1.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

  2. 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

  3. 原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卫平;

  4. 原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长林;

  5. 原重庆市高级法院副院长张弢;

  6. 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振汉;

  7.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许佩华;

  8. 原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杨贤才;

  9. 原云南省高院执行局局长杨照民;

  10. 原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牛敏;

  11. 原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杨谋林;

  12.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的尚军;

  13.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刘家义;

  14. 原安徽阜阳中院院长张自民;

  15. 原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宋景春;

  16. 原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威;

  17. 原洛阳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晓波;

  18.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永祥;

  19. 原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梁福全;

  20.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副庭长潘华山;

  21. 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丁铧;

  22.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周文轩;

  23. 原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王晨;

  24. 原武汉中院执行庭副庭长李绪腊;

  25.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常青;

  26. 原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安荣;

  27.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德友;

  28. 原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长宋丽菲;

  29. 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革强;

  30. 原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罗凯元;

  31. 原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熊晓平;

  32. 原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程坤波;

  33.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院长杨志明;

  34. 原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局局长蔡红军;

  35. 原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郑全成;

  36. 原广东省清远市中院院长傅作庆;

  37. 原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青峰;

  38. 原青岛市北区法院院长王志平;

  39. 原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毕崇江;

  40. 原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党副院长宋黎晓;

  41. 原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昌辉;

  42. 原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覃遵月;

  43. 原怀化市中院执行局局长张春翔;

  44. 原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副局长杨贤良;

  45. 原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

  46. 原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欧阳建平;

  47. 原蒙山县人民法院院长周春兴;

  48. 原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院长张明鹏;

  49. 原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院长刘卫东;

  50. 原沧州市运河区法院院长梁根生;

  51. 原山西晋中市太谷县人民法院院长黄鸿雁;

  52. 原广东佛山顺德区人民法院院长何树志;

  53. 原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廖天明;

  54. 原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院长秦金建;

  55. 原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人民法院院长黄勇;

  56. 原福建莆田市涵江区法院院长张金仁;

  57. 原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院长吴明贤;

  58. 原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院长朱英禄;

  59. 原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院长王睿;

  60. 原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院长裴邕;

  61. 原延安市甘泉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志秀;

  62. 原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院长肖海;

  63. 原大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徐立军;

  64. 原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院长张诗宇;

  65. 原湖北潜江市法院浩口法庭庭长杨国新;

  66. 原桐梓县法院执行局局长杨万勇;

  67. 原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刘明华;

  68. 原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院长王君先;

  69. 原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法院院长张剑;

  70. 原河南省伊川县法院院长张国庆;

  71. 原河南省项城市法院院长李和鹏;

  72. 原河南省平舆县法院院长刘德山;

  73. 原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院院长罗云;

  74. 原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院长鞠传杰;

  75. 原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法院院长黄晓明;

  76. 原辽宁省清原县人民法院副院长林克俊,该案涉及3名副院长、1名执行局长、5名庭长、1名副庭长等10位法官被立案查处,全院瘫痪。

  77.原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院长马明旭;

  78.原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副院长郝万吉;

  79.原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院长李清萍;

  80.原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陈永超;

  81.原四川高级法院审判监督一庭原副庭长夏喜;

  司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院无疑就是这道最后防线的终极守护者,与人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有些法官对法律的任性解读,任性判决造成了案件判决后,当事人不得不再去申诉,申诉再申诉,导致信访局门庭若市,造成有些状告无门的人而滥杀无辜报复社会。

  由于利益驱动和监督缺失,司法腐败行为甚至已经成为了一种“潜规则”。民间流行的一句顺口溜——“吃了原告吃被告”,说的就是枉法的法官。一旦出现司法腐败,解决社会纠纷的法院就开始在制造新的纠纷。一些遭遇不公的当事人甚至直接绕过法律程序,作出危及他人危及整个社会的极端举动;又或者利用自己的某种关系解决纠纷,向“黑社会”求助,这将引发更严重的社会冲突。

  各地司法部门在处理司法案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唯权不唯法、唯私不唯公、唯钱不唯理的问题,并不只是个别现象。司法腐败了,钱是法,权也是法,黑白全靠钱、权安排。法律成了金钱的奴隶,以法治国便无从说起,更成为笑谈。司法腐败是最可怕的“社会毒瘤”,更是以法治国的毒瘤。它的可怕之处在于无限增生,蔓延到社会的各个角落,包括公、检、法和政府机关在内,以执法为幌子,以攫取钱财为目的。

  一些有权人、有钱人搞花钱捞人、花钱买命、提前出狱,为什么能得手,原因就是政法队伍中存在腐败现象。有的干警同黑恶势力串通一气、充当保护伞,胆大妄为、无法无天!一些黑恶势力杀人越货,不但没有被惩处,其头目反而平步青云,甚至戴上“红顶”,当上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干部,后面的保护伞很大!政法机关和队伍中的腐败现象,还不仅仅是一个利益问题,很多都涉及人权、人命。有的搞了腐败,自己得了一些好处,但无辜的人就要有牢狱之灾,甚至要脑袋落地!

  司法腐败就是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利用手中职权为自己谋利益。他们把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利做为谋取利益的工具。只要能捞到好处,在他们眼里,那里还有什么天理良心、公平正义。一切昧着良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逼良为娼的事情都能干得出来!司法部门的腐败分子和其他部门的的腐败分子相互勾结形成利益共同体。他们心照不宣,相互勾结,互相包庇,互相袒护,订立攻受同盟,结成铁板一块,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他们对待中央反腐败的政策采取阳奉阴违,表面应付,实际抵制的态度。使得中央反腐败的各项措施不能落到实处。他们对腐败知情人员提供的举报线索予以扣压,不办、不报。甚至对举报人员进行打击、陷害和报复。

  司法腐败最根本的表现是置法律法理、公平正义、社会道德、天理良心于不顾,把权利和金钱做为判断是非的唯一标准。在每每遇到和权利、金钱相牵连的案件时,不加思索地将法律的天平向权利和金钱一方倾斜。司法和社会中每个公民的利益息息相关,司法是人们判定一个社会是正义还是邪恶的最直接的窗口。比如人们常说的“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就是人们通过旧中国的司法腐败对旧中国的基本认识。

  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种“泛化”显然是长期积累的叠加效应。被媒体曝光的司法不公案件已不计其数,但是当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层出不穷时,我们的惩戒、问责制度却刚性不足,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就会日积月累、逐级升级。而由于过分的容忍,徇私枉法者对法律、公平的敬畏也逐渐荡然无存,极有可能为更严重的司法不公埋下“地雷”。有案不立、有法不依、执法不公,法律就是一纸空文,依法治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一个重要原因是少数司法干警缺乏应有的职业良知,许多案件,不需要多少法律专业知识,凭良知就能明断是非,但一些案件的处理就偏偏弄得是非界限很不清楚。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法律是任何社会必须具备的一个底线,并且往往是穷者和弱者需要法律的保护。如果不相信法律,那么穷者、弱者怎么来保护自己呢?如果他们相信法律俨然成为了富者和强者的工具,那么他们要做些什么来保护自己呢?暴力就是这样产生的。人们对事件的关注已经超越了法律本身。很显然,当法律失去保护弱者的作用时,愤怒就会泛滥,而愤怒会进一步削弱法律的价值。这种恶性循环的情况非常让人担忧。长此以往,一个“恨”字就会越来越凸显,就会失去社会的稳定乃至安全。权力和金钱结合,凌辱、欺压底层的弱者,这些年来,类似的案例数不胜数。社会底层是最大的受害者。社会作为一个集体毫无保护,社会中的个体更没有得到保护。

  司法也是任何一个社会的社会信任的基础制度。在这个中间地带,发生矛盾或者冲突的社会角色,可以进行协商、谈判、和解,并且得到第三者(司法)公正的保障。在传统规模很小的地方共同体里面,人们可以通过日常经常性的互动建立社会信任。但在比较大的共同体尤其是在现代流动性社会,社会角色之间信任的建立和保障都必须依赖于法律,尤其是司法。

  司法在当前中国社会中的价值,远未达到其应有的水平。无论是党政干部还是普通老百姓都经常可以藐视司法,把司法当儿戏。这里主要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法的特性是一致性和普遍性,即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政治化的特性就是多样化和特殊性,不同的人在法律面前有不一样的待遇。如果有钱者可以通过钱、有权者可以通过权把司法过程政治化,那么无权无势者则可以通过花样繁多的形式例如集会、游行、抗议、暴力(包括自杀)来寻求问题的解决,而这正是今天社会的现实情形。

  司法公正与否,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权的生死存亡。这是早有结论的,但是如今许多人对此还缺乏深刻的认识。两千多年前的《左传曹刿论战》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名篇,因为入选过中学语文课本。但读这篇文章的时候大家恐怕都是初中生,或者是过分注重“一鼓作气”这样的战术问题,因而真正从战略高度领会其深意的并不多。话说当年齐国大军攻鲁,曹刿问鲁庄公凭什么来应战。庄公先说了两点:一是衣食这类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享受,一定把它分给别人。二是祭祀用的猪、牛、羊、玉器和丝织品,我从来不敢虚报夸大,一定按照实情相报。但曹刿认为这只是小恩小惠和小信用,据此并不能取胜。最后庄公说:“大大小小的诉讼案件,即使不能一一明察,我一定会按照实情处理。”曹刿这才放心: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一点去应战。许多人事后总结说鲁国之所以取胜,是因为鲁庄公采纳了曹刿关于“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的战术理论,这是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忽视了司法公正在凝聚民心方面所起的决定性作用。

  反面的例子是清末的多次对外应战。鸦片战争的时候,当英军与清军在珠江口大战正酣,岸边却聚集了数以万计的当地居民,他们冷漠地观看自己的朝廷与外敌作战,当官船被击沉清军纷纷跳水时,居民竟然发出喝彩声。后来英军北上,也有类似情况。到了八国联军进攻北京时,老百姓不仅围观,甚至还加入到为洋人推车、搭梯的行列。大清国的子民之所以如此不忠,固然与清初的大肆屠杀有关,更与清王朝持续多年的大兴文字狱和清末猖獗的司法腐败有关。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没有外敌入侵,清王朝也是难逃灭亡厄运的。

  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不要小看两个农民因一块屋地、一头耕牛所打的官司,更不要因为这样的官司很小就认为徇私枉法也没什么大不了的。法官头顶上的国徽可不是用来吓唬老百姓的,而是提醒我们肩负关系到国家政权存亡重任的。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司法的相对公正对社会建设的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在任何社会,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最重要,也是最后一道防线。说得简单一些,司法关乎人民的财产与生命安全。一旦司法失守,社会公正和正义就会荡然无存。

  司法不公现象是侵入党和国家机关健康机体内的病毒,如果我们掉以轻心任其泛滥,就会葬送我们党的政权,司法公正关系到我们党的先进性能否保持、关系到我们党能否取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关系到我们党的执政地位能否巩固。“得民心者得天下”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谁伤害老百姓的人权就等于伤害党政权的逻辑。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官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公平是法治的生命线,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每一个从事司法工作者基本职责。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操守是筑牢社会公正之根、国家法治之基。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司法腐败是司法反腐工作的本质所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行。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权力运行不见阳光,或有选择地见阳光,公信力就无法树立。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中国是个人情社会,人们的社会联系广泛,上下级、亲戚朋友、老战友、老同事、老同学关系比较融洽,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果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力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现在,一个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到处找门路、托关系、请客送礼,不托人情、不找关系的是少数。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是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从另一角度说明,老百姓要办点事多么不易,不打点打点,不融通融通,不意思意思,就办不成事!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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