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质量是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执法工作的“生命线”。对此,案件承办与案件审理等部门必须强化对案件负责的责任意识,协同构建查审共同体,切实保障和提高案件质量。
确立目标共同。在“查审分离”的基本原则下,查审分工虽有不同,但目标一致,都是共同致力于将案件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人民检验和纪法检验的铁案。案件承办部门要牢固树立“首办即成”理念,将质量意识贯穿执纪执法全过程,避免和克服“我查你审”的路径依赖思维。案件审理部门要在坚持严格标准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业务指导和把关职能,依照程序标准和纪法标准,积极为案件查办出谋划策,最大限度消除分歧、达成共识,建立互不干扰又协同配合的良好格局。
坚持行动共同。全面加强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与案件审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面对疑难复杂案件,承办部门可在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的情况下,提前就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处分档次等问题征求案件审理部门意见。审理部门要坚持“书面审”与“当面谈”相结合,通过立案会商、论证研讨等多种方式,全面掌握案件情况,提出改进优化建议,推动查审双方同向发力,确保案件查办效果。
构建责任共同。要通过不断建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责任体系,推动相关职能部门协同构建案件质量共同体,以高质量案件的查办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建立案件质量“健康”档案,构建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和责任体系。通过个案评议的方式逐案反馈问题清单,并限期督查整改。建立案件质量月审季评年考制度,定期通报抽查评查情况。全面压实案件主办人和主审人责任,对问题案件的责任人进行约谈,对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问责。(钱天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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