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至2020年,岱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四级主任科员费松海(非中共党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管理服务对象礼品,违规经商谋取私利,造成不良影响。2020年8月,费松海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受到政务撤职处分,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2015年至2018年,费松海在岱山县农林局(因机构改革,2019年该科室划转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林业科工作期间,负责管理全县山地造林、平原绿化等工程项目的招投标、验收、款项结算等工作。在和老板们打交道的过程中,费松海看到他们收入可观,一个项目赚到的钱就抵他半年工资,心里逐渐不平衡,于是逐渐生出“如果我要参与他们的工程,老板们肯定会给我这个面子,这样我也多了一条‘创收’途径”的想法,做起发财梦。
“赚钱”的机会终于来了。在一次工作中,费松海认识了一山地造林公司的负责人韩某。韩某在承接县内某绿化工程时,对苗木行情不清楚,就拜托费松海帮忙采购。费松海通过自己的人脉关系,向宁波一供应商采购了价值10万元的苗木,转手以10.5万元的价格卖给韩某。如此“左手进右手出”,费松海轻松地赚到了第一笔钱。
有了第一次,就有第二次。据统计,2014年至2017年期间,费松海先后五次为韩某承接的工程采购苗木,并从中赚取差价,共计1.8万余元。“这是凭我自己的能力赚来的钱,又不是别人送的,应该没有关系。”费松海如此这般进行自我安慰,享受着做商人的快感,完全将纪律规矩抛到了脑后。
2018年初,韩某从其他三家公司承接了三个由岱山县农林局发包的山地造林工程,并主动提出让费松海以拼股的形式加入,费松海心想“这个肯定有钱赚”,遂与韩某一拍即合。由于事先未对利润的分红予以明确,两人对工程款分配产生矛盾,费松海担心拿不到工程款,遂利用职权,在县农林局支付工程款时,将自己出资的钱以及应得的分红先行扣下,共获得分红1.5万元。
2019年7月,岱山县纪委监委接到群众举报,发现了费松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要求、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等问题。2020年8月,岱山县监委给予费松海政务撤职处分,并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违纪者反省
作为一名基层的农林干部,我本应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手中的权力却让我迷失了自我。在和老板们打交道的过程中,因为羡慕他们不菲的收入,动了不该有的歪心思,打起了自己的“小算盘”,归根结底是我没有管住自己的内心,没有管住自己的欲念,将党纪国法抛到了脑后,想想真是愧对组织这么多年对我的培养。
执纪者说
纸终究包不住火。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应该在其位、谋其政,不任性用权,只有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时刻做到自省自警自律,才能做人有底气,为官有正气。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深刻认识到,再小的权力也会产生腐败,要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的日常监督,不断强化廉洁意识。
(岱山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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