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是决定案件质量的基础性因素,认定违纪、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收集、固定的证据应当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其中,客观性是证据的首要属性。如何在收集证据时确保证据客观性,笔者认为需把握以下方面。
坚持实事求是,确保证据真实可靠。审查调查组应当依规依纪依法行使审查调查权,提高对证据真实性的分析鉴别能力,对证据要认真深入审核,确保收集、固定的证据是真实的、可靠的,坚决杜绝非法取证甚至伪造、变造证据。在收集固定证据时,要了解证据的形成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复印件、复制品必须与原件、原物认真核实,对存在疑点的证据重点核实,从而建立一条相互闭合、环环相扣的证据链条。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被审查调查人交代于2015年在某酒店客房内收受行贿人所送现金5万元,行贿人供述也予以印证。但审查调查组查询该酒店开业经营时间时,发现该酒店2017年才开业经营。因此,该笔受贿事实的具体细节就需进一步核实。
坚持深挖细查,确保证据有效有力。在各类证据的收集、固定过程中,要注意分析证据内容指向是否明确,证据所体现的含义不能模棱两可或者含糊不清、似是而非,更不能出现证据具有反证明力、证据之间相互冲突的情况,收集、固定、运用的证据必须具有明确的效力,使所证明的违纪违法事实能够经得起检验。如,在笔录中涉及关键时间节点、物品种类时,避免笼统使用“可能”“估计”等字眼,应给出肯定意见,无法确定的,应作出详细合理解释说明。有的文字材料、复印件字迹不清、内容模糊,不能理所当然主观推断,应当认真考证,着力恢复原貌、查找原件。
坚持客观全面,确保证据链条完整。全面完整收集证据,对于准确查清违纪违法事实有着重要作用,反之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明。工作中,要如实收集全案所有的证据,不能只收集对被审查调查人不利的证据,刻意忽略证明被审查调查人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无罪的证据。此外,还要注意收集被审查调查人具有从重、加重、从轻、减轻等情节的证据。如,被审查调查人提供了他人犯罪问题的线索,审查调查组应当组织人员及时对该线索进行核查,以便认定被审查调查人是否具有立功情节。
坚持以证辅谈,确保证据收集及时。《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真实性和准确性。”笔者认为,初步核实阶段,重在收集客观性证据,避免“重谈话、轻证据”思维。应当及时收集、固定与案件相关的客观性证据,防止相关人员毁灭、伪造证据,或因外在因素造成证据灭失、变化,影响证据的客观性。(全南县纪委监委郭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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