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据,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审查调查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以法治思维做细做实证据收集工作。笔者认为,在开展取证工作时应把握好三个关系。
把握整体与个体的关系。审查调查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往往会通过公安、金融、审计等部门获取海量的数据,要从这些数据整体中研判鉴别出关键,提升取证成功率,避免重复、无效取证。所谓整体,就是反映审查调查对象总体情况的数据资料,包括家庭关系、资产数量、收入开支、职务职权、社会关系等,这些数据所反映的信息往往相互交织融合,研判的重点是整体。所谓关键,就是证明审查调查对象构成违纪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还包括可以证实该对象兴趣爱好等可以帮助还原行为动机、补充案件事实的非关键证据,研判的重点是个体。整体及个体不能偏废,要站在审查调查工作的全局,去加强分析研判。比如,可以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将数据资料中的出行、银行流水等数据进行汇总,绘制出人物关系图、资金流向图等。然后,分析研判并锁定上述数据资料中涉嫌违纪、疑点集中的地方,为下阶段取证工作提供数据支撑,发掘关键证据。
把握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关系。当前,审查调查对象违纪违法的手段越来越隐蔽和多样化。以贿赂犯罪为例,由原来的直接收受款物转向通过委托理财、非正常经济交易等方式变相受贿,手段日益隐蔽。在审查调查取证工作中,当按照传统取证思维陷入僵局时,不妨退一步,注重对间接证据的收集。间接证据不但有指明调查方向、补强直接证据证明力等重要作用,而且若多个间接证据相互印证并形成证据链,也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如在办理一起行受贿案件中,专案组已获取了审查调查对象收受贿赂的有罪供述,但行贿方对行贿一事坚决否认,辩称相关钱款为会议赞助费,取证工作一度受阻。专案组及时转变思维,着力获取了会务公司人员证言、会务费明细等大量间接证据,发现该会议实际规模较小,但行贿人却超额支付了会议赞助费,费用结余部分被个人侵吞。通过多个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证实上述行为实则是一种变相行贿行为。
把握本人供述与客观证据的关系。审查调查对象的本人供述属于主观证据,易受审查调查对象记忆偏差、情绪变化、表达能力等主观因素影响,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取证工作就需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把更多精力放在物证、书证等客观证据的收集固定上。同时,注重内审外调的互通互补,用外围调查获取的客观证据来戳穿审查调查对象的谎言。如在办理一起贪污案件中,审查调查对象推翻有罪供述,辩称被其贪污的国有企业货款为其个人向客户公司的借款。但在取证过程中,已完整获取了证实该客户公司所支付金额并非借款且最终由审查调查对象占有的客观证据,其中包括该公司的全部对外借款记录和相关证人证言,相关证据对货款支付和实际占有事实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审查调查对象不得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作者 赵一 单位上海市宝山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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