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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调查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

时间:2023-03-04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的证据质量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案件办理的质量。在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通过设立证据收集运用审核关口,以确保案件进入审理环节之前相关证据经过严格审核,以此提高案件质量,确保案件办理工作在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轨道上运行。对于在审查调查过程中如何进行证据审核,笔者谈几点思考。

  审慎确定审核人员。审查调查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取得的证据需符合刑事审判的标准和要求,这就要求案件审查调查组保障证据质量,审慎确定证据审核人员。实践中,审查调查组一般会确定一名或多名办理过职务犯罪案件或具有较好法律素养的人员作为案件组证据审核人员,对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在市、县两级纪委监委案件审查调查组中,通常也会利用案件承办人熟悉案件调查全过程,且业务相对较好的优势,让案件承办人兼任证据审核把关人员。

  严把证据内容关口。我国刑事诉讼法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作为定罪的证明标准,因此监察机关在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调查过程中要严把证据质量关,调查取得的证据要严格遵循刑事审判要求和标准,审核证据时要重点审核是否符合证据“三性”要求。如注意核查有无出现不规范、不合理、不全面、不周延等问题,仔细比对被审查调查人的笔录和证人笔录之间有无大段雷同或重复,笔录中时间、地点是否清楚,有无缺页漏页跳页,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多份证据之间是否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稳定的证据链等,尽可能避免出现瑕疵证据、无效证据,给案件质量留下隐患。

  引导证据调取工作。监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有101个,不同罪名的证据构成要件不同,取证的重点也不同,这就要求证据审核工作不仅仅局限于调查取证后对取得的证据进行审核把关,更要将证据审核工作贯穿审查调查全过程。针对被审查调查人可能存在一个或多个罪名、罪与非罪、违纪与违法等情况,证据审核人员应与审查调查组同志合力分析研判,精准确定涉嫌犯罪的相关罪名,及时制作证据分析比对表,将涉及罪名与所需证据一一对应,引导外查组进行有针对性地取证,保证涉及的犯罪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支撑;同时减少与罪名无关的证据材料的调取工作,提高取证效率。

  兼顾程序合规合法。在注重精准高效的同时,一定要同步注重取证程序的合规合法。为避免所收集的证据因为合法性问题被排除,在证据审核时,应严格按照证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要求,核查采取的每一项调查措施、调取的每一份证据材料是否都依法依规,文书是否填写齐全、讯问时有无填写提讯证、询问前有无出示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是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每份证据材料合法有效。(方震)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29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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