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组协作”是合理统筹派驻监督力量,提升监督质效、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重要形式。《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十七条对派驻机构之间的“组组协作”进行了明确规定,确立了六项协作配合工作,为健全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提供了工作指引和具体规范。实践中,提升“组组协作”水平,应着重把握以下问题。
理顺与“组组协作”有关的几组关系。一是把握好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与派驻机构的贯通关系。《规则》明确规定,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应当组织、指导各派驻机构之间协作配合。派出机关相关部门具有信息优势及专业优势,协调各方便利,实践中,要从机制保障、资源调配上下功夫,牵头明确协作主题、统筹人员力量、指导方案制定、组织沟通会商、跟踪落实进度,切实履行组织和指导职责。同时还要注意“度”的把握,既充分调动派驻机构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又把握组织指导边界,不能大包大揽、亲自下场、变指导为领导。二是把握好派驻机构之间的协同关系。派驻机构优势在于掌握驻在单位情况,劣势在于监督力量相对薄弱。派驻机构要在派出机关相关部门指导下探索建立协同配合机制,梳理制定协作清单,细化确定协作内容,以系统思维破除协作壁垒、交流障碍。三是把握好“室组联动”和“组组协作”的互补关系。“室组联动”侧重纵向整合,能够发挥派出机关相关部门专业优势和派驻机构行业优势,将问题查深查透;“组组协作”侧重横向整合,有利于统筹人力物力及经验成果,促进资源要素有效衔接。实践中,派出机关要结合各监督主体特性,建立灵活高效的统筹管理机制,一般性问题由派驻机构独立办理,共性或关联性问题通过“组组协作”办理,重大复杂问题则视情调配力量联合办理,形成整体合力。
把握“组组协作”的重要内涵。《规则》对“组组协作”的方式和范围有着明确规定,并非所有派驻工作都适宜以“组组协作”方式开展。要准确把握其内涵,避免监督泛化、表面化。在监督层面,针对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同步开展专项监督。专项监督,相对日常监督而言,更加强调系统施治,适用于重点领域或者突出问题。实践中,派驻机构常面临相同或者相似的监督重难点,单个派驻机构可能难以查深查透、深入整改,而通过“组组协作”集中力量定向突破,可以有效拓展监督整改的广度和深度,最大化运用监督成果。派驻机构还常面临涉及多部门、多层级的关联性问题,比如乡村振兴项目建设工作,涉及农业农村、建设、发改等诸多职能部门,由单一派驻机构针对其中部分环节进行监督,容易管中窥豹、难得全貌,而由关联的派驻机构同步开展专项监督,可以凝聚起系统解决问题的强大合力。“组组协作”在审查调查层面,是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联合审查调查。重大、复杂案件一般指社会影响大,事实证据、定性处理等存在争议的案件。实践中,应结合实际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繁简分流:重大、复杂案件通过联合审查调查集中攻坚,一般性案件则由派驻机构独立履职,避免人力物力浪费。“组组协作”在工作落实的层面,是对派出机关部署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开展交叉检查或者联合检查。交叉检查,有利于互学互比,防止“灯下黑”,而联合检查有利于统筹资源查深查透,从不同角度审视工作落实。实践中,派驻机构要主动提高协作意识,找准抓手,取长补短。
充分发挥“组组协作”集成效能。《规则》明确了派驻机构在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工作落实、学习教育等方面的协作配合方向,派驻机构在派出机关相关部门组织指导下,要拓宽协作领域,形成整体合力。一是推进资源互补。在派驻机构之间搭建人才库、资源库,把分散在各派驻机构“点”上的监督力量串联成“线”。如福建省厦门市纪委监委将全市未设审理部门的36家派驻机构分成3个片区,成立3个划片审理小组,并从全市各派驻机构遴选一批纪检监察干部担任组员,解决派驻机构审理工作人手短缺问题。二是增强监督效能。实践中,派驻机构在共性或者关联性问题监督上不同步容易造成重复投入和监督盲区。要对共性问题划分领域集中督查形成规模效益,对关联性问题划分环节协力推进形成监督闭环,“同题共答”推动派驻监督从有形向有效覆盖。三是促进能力提升。针对专业人才不足、缺乏针对性教育培训等问题,派驻机构之间可以结合驻在单位行业领域业务特点,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和个性化学习培训,提升派驻机构干部履职能力。(厦门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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