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王某某帮忙打法律援助官司,我给了他5000元差旅费。”近日,四川省青川县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在乔庄镇开展监督走访时,沈某的话引起了工作人员的警觉。县纪委监委成立核查组对此问题进行核查。
据沈某介绍,2014年,其子女在北京务工期间,遭遇不法侵害身亡,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因家庭经济困难便向青川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王某某是该案承办人。但案件办理期间,王某某却提出由沈某负担往返北京的差旅费用。
法律援助是无偿的,王某某却要求援助对象负担差旅费。带着疑问,核查组找到王某某核实情况。
“我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差旅费我都是回单位报销的,这都有据可查。”王某某回答。同时,经调阅县司法局财务资料,也印证了王某某的说法。
随即,核查组调取了2013年以来王某某负责的34件法律援助案件,并对法律援助对象逐一开展走访,最终发现何某某也曾遇到过类似情况。调取相关资料发现,何某某当初符合援助条件,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王某某承办该案。结果王某某不但向何某某违规收取办案费,在代理过程中还消极应付,法庭宣判当日未出庭,导致代理效果不佳。
“你是否以何某某不符合援助条件为由,提出收钱为他代理诉讼事宜?作为案件承办人,你为何不认真履职?”根据掌握到的新证据,调查组再次找到王某某。
在事实和证据面前,王某某交代了其在2013年7月至2015年1月间,以差旅费、办案费等名义违规收取6名法律援助对象现金2.5万元的违规违纪事实,其中就包括沈某,并在代理沈某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时涉及财务资料造假。
同时,经过深挖细查,同为法律援助案件承办人的徐某某、张某某、王某甲3人,在办案过程中也曾以缴纳办案费、差旅费等名义分别向9名法律援助对象违规收取费用共计4.99万元。最终,王某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徐某某等3人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相关违规所得已退还。
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青川县纪委监委向县司法局制发监察建议书,要求强化干部教育监督管理及内部制度执行监管,督促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抽检复核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利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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