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政德文化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中国古代传统政治对官员的道德修为和职业素养的重视。谈到中国古代政德文化,周朝六廉制度是绕不开的一个话题,该制度也是中国政治制度史上首次系统地提出考核和衡量官员的标准。《周礼·天官》对周朝六廉制度有着记载:“以听官府之六计,弊群吏之治。一曰廉善,二曰廉能,三曰廉敬,四曰廉正,五曰廉法,六曰廉辨。”廉善,指善于行事,能把事情做好;廉能,指能行政令,有为政的能力;廉敬,考察官吏是否敬守职位,谨慎勤劳;廉正,考察官吏是否品行方正,清洁正直;廉法,看官吏是否守法不失,执法不移;廉辨,考察官吏是否头脑清醒,明辨是非,临事分明。
纵观整个六廉,都以廉为基本准则出发,阐述廉的各种表现形式。因此《周礼》强调,“既断以六事,又以廉为本”。所谓“以廉为本”,意指为官者,既要具备能力,又要廉洁,且廉是首要的。因此,在考核的六项标准前又以“廉善”为首。周朝提出的六廉官员考核标准奠定了中国传统政德文化基础,对中国传统政治产生了深远影响。
从中国政治发展而言,周朝之所以提出“六廉”以加强官吏管理与治理,有其历史和当时形势的原因。首先,在我国进入文明社会前夜的氏族社会晚期,腐败就产生了。特别是私有制下阶级出现以后长期积累的腐败现象,决定了必须制定一套考核和约束官员的标准。尧舜时期就注意对官吏严加考课,严明赏罚,用“鞭作官刑”“流刑”惩戒犯错误官吏,并重在强调廉政理念。《尚书·尧典》记载了尧当政时“允恭克让”等理念。进入夏商周文明之后,官员贪腐犹如汹涌的潮水,对公共权力的滥用不绝于史。对此,商朝“制官刑,儆于有位”,惩治官吏“三风十愆”腐败行为。周朝时加大了遏制官僚腐败的力度,制定周礼以确保统治阶级的秩序,在提出“敬德保民”作为教导官僚恪尽职守的同时,提出“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中华早期文明中所存在的种种腐败现象以及治理经验,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六廉”理念的形成。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六廉”理念的产生也是春秋战国官僚制管理的内在需要。西周之后的东周,便进入了礼崩乐坏的春秋时期,王室不再具有绝对的统治力,地方诸侯纷纷而立,奴隶制瓦解,与之相伴的是各国逐渐建立起君王任命官僚制度,从而取代血缘世袭制,以俸禄制方式使用官员。但这种新兴的官僚使用制度并未阻止腐败的滋生,甚至相较此前有过之而无不及,春秋时期官僚因腐败而误国的事例也比比皆是,比如鲁国权臣季桓子被齐国贿赂、吴国重臣伯嚭受越国重贿等。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怎样有效措施使官僚集团避免腐败成为各国要解决的重要问题,因其事关君主权力安危,各国长治。
周朝提出了“六廉”的官吏考察标准,对于具体的考察要求在诸多记载中都有体现。根据东汉经学家郑玄的注释,周朝有负责考核官吏的小宰一职,主要掌管建立有关王宫中官吏的刑法,施行王宫中的政令,纠察一切违反王宫禁令者。类似的记载还体现在西周的青铜器铭文中,比如毛公鼎记周宣王任命毛伯主持卿事察,要求他做百官的表率;一心忠于国家;坚持贯彻政令使之畅通;做好职责内的各种事务;坚决依法办事;公平公正考核官吏;敢于说话纠正朝廷过失。《西周四十二年逨鼎》中记载了周王任逨为监察官,要求他不能贪图享受放纵自己,要兢兢业业、恪尽职守,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明辨是非、公平公正。从这些记载中不难看出周朝对官员以身作则和公正考核的要求。
周朝时,六廉制度严格执行。除小宰一职负责制度实施外,考核官员也有具体的时间安排,根据《周礼·地官·乡大夫》记载,“三年则大比”,也就是三年对官吏进行一次考核。按照六廉要求,负责考核的小宰“考其德行道艺,而兴贤者能者”,也就是考察他们的德行与能力。具体而言,德行考核主要是六廉中的“廉善”“廉敬”“廉正”,其中参考标准则是《周礼》中规定的“六德”,即知、仁、圣、义、忠、和。能力考核主要是六廉中的“廉能”“廉法”“廉辨”,参考内容同样来自《周礼》中关于“六行”的规定,即孝、友、睦、姻、任、恤。周朝在执行“六廉”制度考核官员时,严格按照标准赏罚分明,概括起来,奖惩的方式有爵、禄、予、置、生、夺、废、诛等。事实上,针对严重违反“六廉”标准的官僚,周朝则通过《吕刑》判定罪与罚,分为“五刑”“五罚”“五过”的等级。
周朝“六廉”评价官员标准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成为我国廉政理念遗产中的精华。在春秋战国时期,那些试图在纷争中崛起的国家在改革立书的过程中也纷纷加强对官吏的考核与治理。管仲提出“三审”考察任用官吏的准则,即“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功力未见于国者,则不可授以重禄;临事不信于民者,则不可使任大官”。意思是德行没有在朝中显露出来的人,不要委任重要的职务;在处理国事上没有表现出才能的人,不要给予优厚的俸禄;治理政事不能取信于民的人,不能让他担任高级官员。除此以外,李悝、商鞅以及韩非子等都对官吏的考核与治理提出了种种设计与实践。此后,“六廉”理念作为廉政文化的核心要义在尊礼重法的历史进程中持久延续下来。汉文帝论廉吏为民之表,汉武帝提高了廉吏的标准;诸葛亮“鞠躬尽瘁”奉行六廉,隋文帝倡俭反奢;贞观君臣论居安思危,而到清朝康熙皇帝所作《廉静论》;等等。经过历朝历代,以“六廉”为核心要义的理念得以不断丰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廉政法律也逐渐完备,从战国时楚国法律已有“贪赃枉法”的内容,到唐《开元律》将六赃列入名例,再到《大明律》《大清律例》等细致的法条律例。显然,周朝“六廉”奠定了中国古代廉政文化的基础,成为中国古代官员政德的基本标准。(尹传政 孟泠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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