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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亮剑”诬告陷害行为

时间:2024-03-23    作者:佚名     来源:中共河南省纪委监委网站

  哪些情形属于诬告陷害?如何追究诬告陷害者的责任?……近日,平顶山市石龙区纪委监委印发《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围绕广大党员干部关心的问题进行详细解读。

  为保护党员干部合法权益,着力营造愿担当、敢干事、善作为的良好氛围,该区纪委监委专门研究出台《细则》,从制度层面旗帜鲜明“亮剑”诬告者,持续释放“支持依法举报、惩治诬告陷害、保护干事创业”的强烈信号。

  《细则》严格遵循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审慎稳妥、按规报批,定性准确、不枉不纵,教育在先、强化震慑的原则,共分3部分20条,对行为认定、核查处置、澄清正名、责任追究等作出详细规定,明确“散布谣言、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教唆欺骗”等7类重点严查的诬告陷害行为,力求规范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主动与组织、公安等部门加强沟通协作,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行政处罚等手段惩治诬告陷害行为,打好“查诬”“组合拳”。

  为受诬者正名。《细则》强调,查处机关应因地制宜采取书面、当面、会议、通报等方式,及时为干部澄清正名、消除负面影响,并广泛进行宣传教育,引导干部群众正确行使检举控告权,营造良好信访举报秩序。截至目前,已深入基层开展宣讲解读16次,发放宣传册210余份。

  “扶正必须祛邪,激浊方能扬清。下一步,我们将以执行好《细则》为抓手,零容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让诬告者‘心有所畏’、干事者‘担当作为’,为全区高质量发展聚力赋能、保驾护航。”该区纪委书记、监委主任杨世崇表示。(李冰克)


原文链接:https://www.hnsjw.gov.cn/sitesources/hnsjct/page_pc/gzdt/dfzf/articlefccadfd53bb846e3867e6bcbd30997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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