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上午,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黄山市农业农村局原党组成员、黄山市农业机械推广中心原主任傅志强贪污、受贿案,对被告人傅志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或退出的其他物品,由黄山市监察委员会依法予以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傅志强在担任原市机关事务局局长、原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局长、市农业机械推广中心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侵吞、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计人民币638659.32元,用于满足个人摄影嗜好、个人因私外出费用报销等事宜。
2012年底至2014年2月,被告人傅志强在担任原市机关事务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索贿8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傅志强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采取骗取、侵吞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负责项目采购、施工、验收等职务便利,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傅志强在受贿犯罪中具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当庭自愿认罪,退出贪污、受贿的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黄山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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