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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 |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

时间:2022-04-23    作者:佚名     来源:河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云南省纪委监委对昆明开尔科技有限公司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巨额款项行贿“围猎”领导干部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入剖析,拍摄警示教育片《开尔行贿记》。图为蒙自市城投绿化公司组织员工集中观看《开尔行贿记》。王敏佳 摄

  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此次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应有之义,是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具体举措,进一步彰显了对贿赂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向全社会持续释放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强烈信号。

  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行贿不查,受贿不止。2021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与中央组织部、中央统战部、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指出,行贿人不择手段“围猎”党员干部是当前腐败增量仍有发生的重要原因。必须深刻把握行贿问题的政治危害,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同遏制,有效压缩“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空间,铲除不正之风和腐败滋长蔓延的土壤。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是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的基本原则,是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必然要求,是斩断“围猎”与甘于被“围猎”利益链、破除权钱交易关系网的有效途径。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十九届中央纪委历次全会都对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作出部署。对巨额行贿、多次行贿的必须严肃处置,坚决斩断“围猎”和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坚决破除权钱交易的关系网。今年年初召开的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在部署2022年工作时提出,加大打击行贿力度,探索实施行贿人“黑名单”制度。

  从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看,行贿者“围猎”目标特定、目的明确,且存在多次行贿、巨额行贿以及向多人行贿的普遍性问题。这警示我们,腐败和反腐败较量还在激烈进行,必须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比如,四川刘某富行贿、非法采矿案。2010年至2018年,刘某东历任四川省某某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刘某富经刘某东安排,进入市政公司担任施工班组长。2013年至2018年,刘某东帮助刘某富承接了某某市某某新区健康路、南外环路一期等多个道路建设重大项目。其间,刘某富多次直接或者通过他人给予刘某东人民币共计265万元。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了查处行贿行为的五个重点,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正是围绕《意见》重点任务展开。以重点查处“在组织人事、执纪执法司法、生态环保、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帮扶救灾、养老社保、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的”为例,5起典型案例中就有3起涉及医疗药品、生态环保等领域。这些行贿行为不仅扰乱相关领域的正常秩序,更侵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比如,河南双某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高某某,为长期在南阳市方城县某某医院销售“大输液”产品并增加销量,谋取不正当竞争优势,根据时任该医院院长化某的要求,以交付“大输液”利润的方式向化某行贿,先后43次给予化某共计615.9万元;为得到时任该医院药品科科长张某某的帮助,先后13次给予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万元。

  深入推进监察体制改革进一步提供法理依据和措施支撑,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重要职责

  通过监察、检察履职情况可以看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进一步提炼监察机关履职工作经验。各级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监察机关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行贿重要职责的生动体现。

  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在党中央领导下,出台了一批规范纪检监察工作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制定监察官法。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了进一步的法理依据和措施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2021年9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规定,监察机关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可以依法对涉嫌行贿犯罪、介绍贿赂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中的非公职人员一并管辖。非公职人员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按照其所利用的公职人员的管理权限确定管辖。

  各级监察机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行使监察职权,分类查处行贿案件。以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为例,被告单位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污染环境一案案发后,仙居县监察委员会聚焦案件背后的责任链条,及时启动问责追责程序,围绕监管失职、利益输送开展调查,对12名有关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其间,发现李某某行贿线索,2021年3月26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李某某涉嫌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8日以贵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犯罪立案调查。9月14日,仙居县监察委员会以贵某公司、李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严格措施使用,规范、全面收集证据,把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贯穿行贿案件查处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监察机关对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进行调查,收集被调查人有无违法犯罪以及情节轻重的证据,查明违法犯罪事实,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一点,在江西王某某行贿案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江西省监察委员会在查办江某公司原总经理钟某某受贿案过程中,发现王某某涉嫌行贿犯罪数额巨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必须严肃查处。鉴于王某某一直未交代其涉嫌行贿犯罪事实,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对钟某某收受王某某500万元犯罪事实补充完善证据。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本案虽为“零口供”,但在案证人证言、企业账目、银行流水、股票、生效判决书等书证,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钟某某行贿500万元的事实,证据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依法提起公诉。

  做实行贿案件查办“后半篇文章”,推动实现对腐败问题标本兼治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关键在于深入剖析案件、补齐短板,从源头上逐步消除贿赂滋生的土壤。围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各级监察机关针对行贿案件“解剖麻雀”、找准“病灶”,把案件查处与堵塞制度漏洞、强化监督监管结合起来,推动深化改革、完善制度,以点带面压实行业部门整改责任。

  行贿者之所以胆大妄为,一个重要原因是违法成本过低。监察机关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让“围猎者”付出沉重代价,最大程度为国家挽回损失。《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要求,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要认真履行追赃挽损职责,尽力追缴非法获利。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财产性利益,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行贿所得的不正当非财产性利益,如职务职称、政治荣誉、经营资格资质、学历学位等,督促相关单位依照规定通过取消、撤销、变更等措施予以纠正。在江西王某某行贿案中,受河北丰宁金某钼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请托,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总经理钟某某违规决定以人民币2.6亿元的高价收购金某钼业50%的股份,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2021年11月16日,金溪县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追缴王某某违法所得2.15亿元,返还被害单位江西稀有金属某某集团公司。

  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为经济发展创造健康良性的社会环境,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这是对各类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监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既严肃惩治行贿,也充分保障涉案人员和企业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查办过程中,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会商案件后认为,以单位行贿罪认定,既有利于对贵某公司进行刑事惩处,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又有利于促进涉案企业规范经营活动,保护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激发市场活力。

  短板漏洞在哪里、腐败风险点在哪里,就向哪里发力。针对案件查办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深入剖析,依法提出建议,推动形成靠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长效机制,从根本上压缩行贿空间,实现“查处一案、震慑一片、治理一域”的效果。针对山东薛某某行贿、串通投标案暴露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涉及部门多,职责定位不清,一定程度存在“都管、都不管”的问题,注重对重点领域行贿线索的分析研判,从严格投标单位资格审查、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加大从业人员违规惩戒力度等方面提出建议。同时,沂水县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了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对近年来招标投标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排查。截至2022年2月,发现并整改各类不规范问题26个,并对3名串通投标犯罪嫌疑人立案查处,有力净化了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环境。

  发布典型案例形成处理行贿犯罪问题的样板标尺,发挥政策指引和案例引领作用

  《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要求,通过发布指导性文件或者案例等方式,指导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做好同类案件的平衡。

  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联合发布行贿犯罪典型案例,旨在复制推广各地有价值的查处、打击行贿犯罪做法,以及贯彻宽严相济政策的经验,为监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提供了处理同类问题的样板标尺,对多措并举提高打击行贿的精准性、有效性,指导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在办理行贿案件中准确适用法律、把握政策具有重要的政策指引和案例引领作用。

  办理行贿案件过程中,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制约,在案件管辖、证据审查、案件移送、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打出反腐败“组合拳”,形成惩治行贿工作合力。在河南高某某行贿案查办过程中,监检双方就案件补充查证,特别是针对本案时间跨度长、行贿次数多的特点,应继续调取有关书证予以佐证形成了共识。南召县监察委员会及时安排专人负责,补充调取了高某某通过济某公司向方城县某某医院配送“大输液”的具体品种、数量清单、双方的结算凭证,以及高某某56次在济某公司领款共计2929.8万元的有关证据,充分印证了高某某在每次医院结算输液款后向化某行贿的时间、金额等,为案件的准确定性奠定了坚实基础。

  此次发布的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对各级监察机关在查办行贿案件工作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问题作了回应和解答,丰富了对下业务指导的方式,拓展了指导渠道,提升了指导的系统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对各级监察机关主动对表对标执纪执法工作标准和要求,确保“三不”一体推进取得更大治理成效具有重要意义。浙江贵某贵金属有限公司、李某某单位行贿案中,涉案公司在环保领域“围猎”腐蚀环保系统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利益严重污染环境,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准确把握单位犯罪和自然人犯罪的区别,精准打击单位行贿犯罪,不仅严惩行贿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还跟进公益诉讼,推进生态环境修复,办案效果良好。

  记者注意到,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利于把党中央的最新精神、执纪执法政策的导向、具体工作的要求完整准确全面及时地向下传导到位,不仅能够让各级监察机关在执纪执法工作中有的放矢,还能够让人民群众切实增强对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拥护和信心,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曹溢 陆丽环)

  


原文链接:http://www.hebcdi.gov.cn/2022-04/21/content_877535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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