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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关注 | 离职不离纪法约束

时间:2022-06-21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辽宁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薛恒近日被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薛恒离职后利用其原担任辽宁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党委书记、厅长,辽宁省政协党组副书记、副主席等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人员在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

  临近退休“逃逸式”离职,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离职后违规任职取酬……近期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典型案例中,一些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引人关注。离职不代表不受纪法约束,无论是利用在职期间的职权影响或掌握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还是打“时间差”、搞“期权式腐败”,都必将受到严肃追究。

  提前退休后,利用与不法商人结成的利益圈子大肆敛财

  2016年9月,51岁的姜廷宪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的职位上申请提前退休。他之所以选择终止仕途,是因为打了“赚大钱”的算盘。

  当年夏天,重庆某铝业公司总经理朱某请姜廷宪喝茶。当时,朱某正在筹划一个再生铝项目,想请姜廷宪出马做前期筹备工作,并许诺给他50万元年薪和6%的股份。

  “当时我想,他给我的条件不错,把项目做起来,把自己以前收受的赃款投进去,也许自己晚年还会发一笔大财。”姜廷宪幻想以此改变人生。

  与此同时,姜廷宪还有自己的“生意经”。姜廷宪先后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花卉苗木产业示范园区管理委员会、九龙坡区白市驿镇、九龙坡区旅游局担任“一把手”。任职期间,姜廷宪在工程承揽、施工矛盾协调、工程款拨付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巨额贿赂。退休后,他将收受的大部分贿赂款用于经营重庆万花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并逐渐从“幕后老板”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中,部分贿赂款还是姜廷宪任职期间与商人老板约定的“好处费”,待姜廷宪退休后予以兑现。

  “在任期间,姜廷宪就开始为离职后经商做铺垫,通过与不法商人结成利益圈子,大肆敛财,为自己编织‘关系网’,积累‘原始资本’,并以提前退休的方式加快权力变现。”九龙坡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主任朱建明介绍,姜廷宪选中旅游行业,正是因为其在区旅游局任职期间积累的人脉和资源,可以为自己在旅游行业经商谋利铺路架桥。

  2021年10月,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对姜廷宪进行审查调查。办案人员发现,姜廷宪违规经商办企业,还企图通过经营行为洗白收受的贿赂款,进一步掩盖此前权钱交易的行为。因涉嫌洗钱犯罪,九龙坡区纪委监委已将相关问题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2022年4月,姜廷宪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被移送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干部离职后从事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极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发生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或变现问题

  “这些腐败案件中,无论是像姜廷宪这样离岗后经商办企业牟利,还是到企业公司任职、兼职、领取高额‘薪酬’,本质都是利用在职期间职权影响和所掌握公共资源谋取私利,侵害了公权力的廉洁性,也损害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环境。”朱建明说。

  党内规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公职人员离岗后从业行为进行了严格要求和规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三年两不准”,即党政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本人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也不得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

  之所以要对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的从业范围、时间等作出限制,是因为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原有职权还会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产生影响、发挥作用。若党员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事的职业在一定时限内与其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极易导致不公平竞争,出现利用职务影响力进行权力寻租或变现的问题。

  “近年来,一些人的腐败行为变得更加隐蔽复杂,‘在位不收退休收’‘在岗不收转岗收’,拉长权力变现的战线。”北京科技大学廉政研究中心主任宋伟说。

  在姜廷宪案中,就存在“期权式腐败”。所谓“期权式腐败”,就是领导干部在位时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利,双方商议待公职人员离职或退休后以某种形式兑现“回报”,类似于商业上的“期权交易”。

  谋利和回报间存在较大“时间差”,是“期权式腐败”的一大特点。“姜廷宪为不法商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时,行贿人先是作出承诺,但并不马上兑现,待姜廷宪经商之时再以投资名义完成行贿款转移。”朱建明说,貌似合法的市场经济行为,实际掩盖的是权钱交易的事实。

  朱建明告诉记者,从以往案例来看,“期权式腐败”多滋生于工程招投标、土地招拍挂、政府采购、贷款审批等领域,公职人员对行贿人“订单式”照顾,行贿人给予“定制式”回报,既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又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公信力。“由于期权交易手段更加隐蔽,腐败潜伏期拉长,受贿人更加肆无忌惮,贱卖国有资产、高价收购等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

  “这些领导干部改变‘一手交钱一手办事’的传统模式,企图通过延期兑付的手段逃避监管和法律制裁。”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监委第八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火春说,这就要透过现象看本质,无论离职与否,只要实施了贪腐行为,就必然会受到追究。

  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

  6月13日,浙江省嘉兴市纪委监委发布通报,嘉兴市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沈建阳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自2015年1月提前退休后,沈建阳不仅违规兼职取酬,还利用原职务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一些领导干部离职后没有直接“下海”经商或到企业违规任职,而是利用原职务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第二款,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2008年,广东省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花都区分局原矿产资源科科长叶某光被“双开”,并因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8年,叶某光再一次身陷囹圄。

  被开除公职后,叶某光以为自己不再受纪法约束,更加肆无忌惮,利用自己在职期间的影响力和管理过的公共资源谋取非法利益。2014年,叶某光受花都区花东镇原副镇长曾某山、花东镇“三旧”(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办公室原副主任商某检的请托,利用自己与花都区国土部门某些工作人员是前同事、朋友关系的便利条件,让他们利用职务之便帮请托人处理违法用地图斑,从而保留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作为回报,叶某光收受请托人50万元的“好处费”。2015至2017年,叶某光又如法炮制,再次利用影响力收受好处费26万元。最终,叶某光因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20万元。

  “领导干部离职后利用影响力受贿或为他人谋利,与其原职权、地位等权力性因素密切相关。”朱建明分析,这是利用原职权、地位产生的影响、工作联系,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来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收受好处,本质仍是权钱交易,构成违纪违法。

  权钱交易间接化是这类问题的一个特点,而这种间接性给离职领导干部监管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造成了一定困难。离职领导干部往往以“中介”“居间”为名,充当权力人和行贿人间的掮客,权力人与行贿人间常常没有直接联系,而是基于老领导的“影响力”帮忙。其中一些人甚至没有收受好处,很难通过对权力人社会关系排查发现利益输送行为。

  权力影响延续化是这类问题的“隐形”危害。“通过之前查处的此类案件可以发现,为了使在职权力‘延续’到离职后,部分领导干部离职前违规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将‘亲近’‘听话’的干部提拔到重要岗位,继续为己所用。”朱建明说,这种任时“播种”、任后“收割”的行为,往往与腐败相伴相生,更为官场“小圈子”、“裙带”之风推波助澜。

  “尽管人已经离岗,人脉关系和影响力还在。”宋伟说,利用原职务影响力办事谋利,相关单位人员往往会牵涉其中,严重破坏政治生态,而政商利益输送、“围猎”等行为对市场秩序和社会生态也会造成恶劣影响。

  丰富监督手段,形成监督合力,加强对离任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在严明纪律规矩方面,明确提出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影响力延伸到哪里,监督就必须跟进到哪里。”在杭州市萧山区纪委常委傅立国看来,对离任领导干部的监管已有相关规定,但规定执行有时失灵,因此在扎紧制度笼子的同时,也要强化管理监督和对离退休党员干部的提醒教育,并定期对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进行监督检查。

  离岗不离教,离岗不离管。专家建议,应从压实“两个责任”入手,离职党员领导干部所属党组织和对应纪检监察组织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提升监管能力。

  “本人郑重承诺,在我离任后,严格遵守相关限制性规定,绝不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前不久,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金融庭副庭长张婷办理完辞职手续后,在该市纪委监委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及法院政治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离任人员承诺书》。

  一些司法公职人员离职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甚至充当“司法掮客”,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影响执法司法公正。去年下半年,义乌市纪委监委驻市检察院纪检监察组在日常监督中发现,该院有3名退休干部与相关办案干警说情打招呼。该纪检监察组随即向院党组反馈情况,并督促该院持续加强离任检察人员监督管理。院党组领导对涉及的3名退休干部开展“一对一”谈话提醒,并组织离任、退休干部学习相关文件法规,进行提醒教育。

  明确离职党员领导干部的“可为”与“不可为”,为监督提供有力支撑。姜廷宪案发生后,重庆市九龙坡区纪委监委由点及面开展以案促改工作,与区委组织部共同牵头,对近年公职人员特别是单位“一把手”离职、退休后情况进行回访了解,对离职、退休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任职兼职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并细化明确离职人员从业要求,目前正研究制定更具专门性和针对性的规范要求。江苏省张家港市对近15年来查处的退出领导岗位干部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梳理,从思想认识、工作担当、遵纪守法、社会生活等四个层面总结出20个廉洁风险点。

  丰富监督手段,整合信息资源,充分应用大数据等手段进行分析比对,提升筛查精准度。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纪委监委与银行系统联合研发“云端网银一体化监管系统”,实行大额资金进出预警制度。根据这一预警制度,洪泽区纪委监委精准快速查实了已退休的洪泽区仁和粮食储备库原主任郭某违规买卖托市粮等违纪违法问题。

  “全国法院、检察院离任人员违规从业核查系统建设的经验值得借鉴。”朱建明建议,可以通过整合离岗公职人员及近亲属执业信息等数据资源,探索研发区域化离职公职人员违规从业筛查系统,利用大数据做好预警。

  为防范政商“旋转门”和“期权式腐败”问题,专家建议,应聚焦重要领域、关键岗位,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审计机关等形成监督合力。“做实做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和事后审计,联合金融、税务、审计等部门,探索建立离岗后个人财产及近亲属财产轨迹大数据筛查机制,让‘不义之财’无处藏身。”朱建明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柴雅欣)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4846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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