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2月27日上午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
周强表示,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理民事案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进入新时代以来,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推进,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外民商事案件快速攀升,已覆盖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境外当事人主动选择中国法院管辖的案件日益增多,中国司法的国际公信力和影响力持续提升。同时,司法实践面临的涉外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愈加复杂,现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功能定位、制度设计已难以满足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和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需要,有必要进行相应完善。
周强强调,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明确提出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对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民事诉讼法涉外编是涉外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利,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配合立法机关做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工作,在全面总结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实践经验、借鉴国际条约和域外立法经验基础上,经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反复修改论证,形成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建议。对有关重点难点问题,社会各界基本形成共识,修改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条件已经具备。
周强表示,2021年8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为期两年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目前试点已取得预期成效,有必要将试点成果上升为法律。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司法实践反映集中的其他重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本着“较为成熟、争议不大、确有必要”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对相关条款一并提出修改建议。
周强表示,修正草案共对民事诉讼法作出28处调整,涉及29个条文,其中新增条文16条,修改条文13条。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规则、妥善协调国际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丰富涉外送达手段、增设域外调查取证条款、完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制度规则等内容。民事诉讼法非涉外编的修改主要包括扩大回避适用范围、明确司法技术人员参与诉讼的规则、完善虚假诉讼认定规则、调整上诉状提出的方式、增加指定遗产管理人案件、完善再审申请程序和标准等内容。(荆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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