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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人·手记】监督执纪的"刚"与"柔"

时间:2023-01-07    作者:佚名     来源:浙江省纪委监委网站

  宁海县纪委监委派驻第五纪检监察组一级科员 袁勤

  “组织没有放弃我,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才有我今天的变化。”在电话中得知金某某近期始终坚守一线,较好完成了全县近十万亩林场的日常监管工作的消息,我打从心底为他高兴。

  回想起对他开展教育回访时的场景,那时的他脸上毫无表情,无论问什么也都是沉默不语。在历年的教育回访中,我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形。

  这个金某某,原为宁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下属茶山林场的一名管理人员。2021年8月,金某某因危险驾驶和无证驾驶机动车被公安部门查处。2021年11月,金某某被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按规定应扣发2年个人绩效奖金。然而在11月初的监督检查中,我们发现这个政务处分迟迟没有执行到位,其所在单位只是每月从他的工资中象征性扣发了500元,当时一共才扣发了3000元。

  如此“蜻蜓点水”般的处分执行,难道是有人在搞“猫腻”?

  带着疑问,我们找到金某某所在单位人事科负责人葛某某。

  “处分执行打了那么大折扣,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你们怕得罪人,不愿动真碰硬?”

  “不是我们不想执行,是执行难啊……”后来,我们才了解到,这个金某某生活并不容易。他的妻儿长期在异地生活,妻子收入不高,家里还有父母要赡养,被处分后金某某每个月仅不到三千的工资,还要承担房贷及生活费等各种“硬性支出”。

  将心比心,这个时候再让他一次性拿出几万块确实不容易。

  “对于当初的侥幸心理我真的太后悔了,组织作出的任何处分决定我都认罚,但我现在确实囊中羞涩。”金某某终于开口说道。

  鉴于金某某的这种特殊情况,我一方面积极安抚金某某情绪,鼓励其早日振作起来,强调困难是暂时的,生活会慢慢好起来的。另一方面,我还是向其阐明了执行纪律处分的严肃性,明确只有按规定配合执行处分结果,才能尽快消除负面影响。

  在结束对金某某的教育回访后,我向纪检监察组组长和金某某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分别进行了汇报,并会同人事部门负责人为金某某“量身定做”具体执行方案,允许其采取执行期内分期退回绩效奖金,这一做法得到了县纪委监委案审部门的支持,金某某本人对其也表示理解,这才出现了开头的那一幕。截至目前,已完成扣发金某某奖金5.9万余元。

  通过这次教育回访,我对监督执纪的“刚”与“柔”又有了新的认识。监督执纪的目的不仅是震慑教育,更在于治病救人,作为执纪者,既要通过严明执纪让犯错的党员干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凸显纪法约束的力度和硬度,同时也要从“心”出发,给予他们改正的机会,帮助被处分对象重新步入工作和生活正轨,让其感受到组织关爱有温度。

  (宁海县纪委监委)


原文链接:http://www.zjsjw.gov.cn/zhuantizhuanlan/jingtoushouji/shouji/202212/t20221216_783389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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