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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记 | 一句话牵出案中案

时间:2023-10-14    作者:佚名     来源:甘肃纪检监察网

  “我们是专业的办公家具销售公司,均按正规流程销售。很多学校、企业和我们都有合作。”今年年初,我们在对一起粮食购销领域专案开展谈话时,某办公家具销售公司经办人员邹某一开始就急于自证“清白”。

  这样的说辞显然无法让人信服。经过多次教育引导,邹某最终承认向我区某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行贿的事实。

  该案结束后,回想起邹某一开始谈话时信誓旦旦的“保证”,我的职业敏感被触发。“邹某向粮食企业供货都要行贿表示感谢,那在学校办公设备采购中会不会也存在猫腻?”

  我们决定发挥“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在综合派驻监督单位——区教育体育局开展一次专项监督。调取全区所有学校近三年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很快发现邹某所在公司与区内一所公办学校有业务联系,存在一些不规范的现象。

  “通过梳理分析本次专项监督,我认为公办学校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廉洁风险点。”我们将监督情况向区纪委监委相关领导汇报,建议区纪委监委“顺藤摸瓜”,结合泸州市正在开展的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对全区学校物资采购开展专项治理。

  不久后,全区启动公办学校物资采购专项治理,区纪委监委指定我担任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负责人。我再次把邹某请到我们区纪委监委谈话室。此时的邹某,和我已经“相熟”,想着狡辩无用,很快主动交代自己会向学校物资采购的经办人表示感谢,江阳区某中学的穆主任就曾收过1.2万元“感谢费”。

  我们决定对穆某开展谈话。第一次谈话时,穆某非常抵触,表示自己经办的所有采购均按规定流程进行,逐层签字审核报销,不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结束谈话后,工作组对收集到的证据再次进行分析,对穆某的心理状态进行研判,着手进行第二次谈话。

  与第一次不同的是,这一次我们没有直接进入主题,而是与穆某拉起了家常,带他学习了相关党纪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示之以证,穆某逐步放下抵触心理,承认了自己接受邹某“感谢费”的事实。最终,穆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所得被收缴。

  公办学校物资采购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区纪委监委向泸州市纪委监委汇报了整治情况以及发现的共性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市纪委监委在全市迅速开展公办中小学校采购问题专项整治,严查问题背后存在的责任缺失、作风不实和侵害师生利益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同时,做深做实专项整治“后半篇文章”,督促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全面整改,切实完善制度,堵塞漏洞。(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纪委监委驻区委宣传部纪检监察组组长 陈学烽 || 责任编辑 周振华)

  


原文链接:http://www.gsjw.gov.cn/contents/5658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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