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上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芜湖市鸠江区原区委书记茆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以犯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退缴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112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茆斌在担任芜湖市弋江区副区长,鸠江区副区长、区长、区委副书记、书记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项目推进、资金支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112万元。在鸠江区一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16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茆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滥用职权,致使国有资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依法应数罪并罚。鉴于茆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茆斌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
(陈多润通讯员 吴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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